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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部队伍整顿党课讲稿:“三个规定”宣讲材料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公正廉洁司法,将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案件制度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认真落实《决定》要求,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司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带”。当前,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推进,将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作为整治顽瘴痼疾的重点内容。作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我们必须带头学习遵守宪法法律和“三个规定”,发挥维护司法权威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一、“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关于领导干部范围: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关于记录人员权利保障:是指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责任:1.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2.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二)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形: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关于记录人员权利保障:1.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3.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责任: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三)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2015〕264号)关于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使用本规定。明确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关于办案纪律和考核机制:1.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2.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关于违纪处理: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围绕“三个规定”我省建立的相关制度机制以及中央近期工作要求“三个规定”出台之后,为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某某省委高度重视,制定印发了《某某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某某省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省委政法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对建立工作制度、完善配套机制、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分析研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市均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违反“三个规定”记录、报送、备案、通报、调查等相关工作制度。持续加大学习宣传,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等部门实现全覆盖。近期,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提出十方面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对推动法治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省委书记某某同志作出专门批示,省委政法委第一时间将工作意见转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按照工作意见要求,省委政法委组织全省政法系统每季度梳理统计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件数量、典型案例,上报中央政法委;定期对违反防止干预“三个规定”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对不实“零报告”“零查处”“零报告”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通报。省委政法委于近期印发了《关于全省政法系统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的通报》,通报了某某起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事)例。三、法院系统的工作举措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建成启用了《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工作六个月以上的聘用制人员、借调人员,每月在平台上如实填报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和不当接触交往情况,当月无相关情况的,需在平台上进行“零报告”。法院工作人员不愿被本院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知悉其填报情况的,可以通过直报系统向省法院、最高法院报告。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强力整治顽瘴痼疾,推动“三个规定”落实落地,全省三级法院上下联动,采取“3+3+3”机制,即压实三个责任、做好三个到位、强化三项保障,全面提升制度执行力。为进一步落实好上级法院要求,某某法院制定《“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填报管理办法》,建立“周督办”“月汇报”、“季报告”制度,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绩考核、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对落实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2021年1月至5月,某某法院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填报总数为某某件,其中外部人员过问报告数为某某某件,内部人员过问报告数为某某件,不当接触交往数为某某件,零报告数为某某件。加强监督管理,约谈长期零报告填报干警某某人,签订承诺书某某份,承诺一旦发生违规过问干预案件情况,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某某人经过政策宣讲,在平台上重新填报记录。为进一步宣传“三个规定”,提高公众知晓率和支持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最大限度消除干警在填报记录中遇到的疑惑和顾虑,让干警真正认识到这是保护自己、保持本色、防止被围猎的一项重要举措。法院统一行动,制作安装体现本院特色的“违反防止过问‘三个规定’”手机彩铃;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微视频和宣传漫画;诉服中心、电梯口、餐厅等多点位设立宣传展板,扩大宣传、方便学习;利用新媒体,定期发送“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做到常学常新;制定出台“两书两卡”,即《个人承诺书》、《“三个规定”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和《“三个规定”填报卡》,从法院干警、诉讼参与人、社会大众三个层面有效推进“三个规定”的落实。同志们,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严格落实“三个规定”是保党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实际行动,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体现。当前,全市法院正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围绕问题多发环节、高发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加强制度机制监管和建设,推动提升司法水平和治理能力。同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司法审判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请全社会携起手来,共同筑牢廉洁司法、公正司法的防护墙,共同营造我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文标题:政法干部队伍整顿【党课讲稿】三个规定宣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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