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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隐患辨识、检查方法一、几个基本概念(一)人员密集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2.医院、学校的教学及宿舍楼、托儿所和幼儿园;3.客运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室;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二)公众聚集场所: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和银行、证券营业厅等五类。(三)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及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旱冰场、桑拿浴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上述三类场所自上而下是由大到小的范围,公共娱乐场所是公共聚集场所的一类,公共聚集场所又是人员密集场所的一部分,为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人员密集场所是我们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场所。(四)火灾隐患:指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有导致火灾的可能性或在火灾发生时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主要有下列情形: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2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6.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五)火灾隐患分类:分为设施问题、建筑问题、规划问题、区域问题等。二、重大火灾隐患形成的主要原因(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不协调性。为了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提高城市的建设规模和档次,吸引外地资金,各级党委、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简化手续、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放宽和降低了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门槛。有些地方还许诺可以先建设后办手续,更甚者为其全权包办。这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财富积累方式形成了诸多难以整治的先天性隐患。另一方面,为满足不断提高的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各种市场、商场、百货超市、休闲娱乐场所大量涌现,而人们的安全意识淡薄,消防法制监督的滞后、消防投入的严重不足和经济利益至上的心理驱动,促使部分业主置消防安全于不顾,不择手段地去经营,带来了火灾隐患数量的大量增加。(二)社会成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到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市区域面积迅速扩大、农村城市化不断加速的过程中,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是火灾隐患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重大火灾隐患在建设之初都是规模较小、经济总量较少的单位或个体企业,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规模渐渐壮大,经济总量急剧增加,而淡薄的安全意识造成业主们普遍忽视消防安全,消防规划的欠缺、消防设施的投入不能及时跟上,致使存在上述隐患数量越来越多,危险越来3越大。(三)责任主体的复杂性及技术规范的修订调整。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形成,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企业、民营个体经济竞相发展,一些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导致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空白。有的在同一建筑物上存在多家产权单位和个人、同一建筑物上存在着多家使用、经营单位和个人。对于多产权、多经营、多使用性质的建筑打破了传统单一主体独立经营、使用的局面,其消防工作的开展涉及到多个经济主体的协调和合作,而消防疏散通道、防火分区和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具有共同性、系统性、完整性的特征。随着产权的分割,有的产权单位、个人只考虑自身的安全和需要或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将属于自己这一部分的公共疏散通道锁闭、占用、封堵。有的消防设施缺乏系统的维修保养,致使局部或全部瘫痪,形成新的重大火灾隐患。另一方面,有些重大火灾隐患的存在具有一定历史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建筑由于当初消防技术规范的不完整性及消防机构消防审批的把关不严,致使一部分场所消防条件存在着先天性的“畸形”。同样由于GBJ1621987(2001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等技术规范的调整修订,使原本符合安全条件规定的单位成为隐患单位。如《建规》对公共娱乐场所的面积、设置楼层、自动消防设施要求的提高,使得一批公共娱乐场所成为隐患单位。三、火灾隐患辨识方法:(一)设施问题辨识方法:1.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要素:4(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被埋压或圈占的;检查方法:室外消火栓是否有水,压力是否充足。(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检查方法:室内消火栓箱内的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是否缺少,是否有水,压力是否充足。(4)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检查方法:①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②消防控制室内启、停泵。③水流指示器及电动阀等进行末端放水试验。(5)未按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设施(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烟雾灭火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2.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要素: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检查方法: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能否正常启停,自动状态下吹烟试验,或按动排烟阀释放按钮,送风口、排烟口附近的火灾探测器风机能否正常联动启动。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要素:(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5检查方法: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拆下一只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观察控制器故障声、光信号、故障总指示灯(器)、故障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过程中,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4.消防电源方面的要素:(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检查方法: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使控制器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控制器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二)建筑问题辨识方法:1.防火分隔方面的要素:(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未设置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3)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检查方法:防火卷帘,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上升、停止、下降按钮,或输入各种控制信号,观察动作和指示情况。防火门,闭门器、耐火五金件、玻璃、密封条、门扇外观,组件是否齐全。2.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要素:(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4)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距离超过20米的;(5)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6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6)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7)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8)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未设置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9)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10)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11)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12)超过32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检查方法:①安全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②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吊门、水平推拉门,严禁采用旋转门。③疏散门开启时,门扇不应影响疏散走道和平台的宽度。④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严禁上锁。⑤建筑物内安全出口应分散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⑥进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的外观检查、亮度试验和断电试验。3.设置部位要素:(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3)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二层以上;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一层以上;(4)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的三层以上或地下层;(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7)地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8)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7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场所的设置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4.其他要素:(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三)规划问题辨识方法:1.防火间距不足,或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3.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4.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未设置在合理位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四)区域问题辨识方法:主要针对“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1.耐火等级低;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四、各类场所现场消防监督检查要点不论对哪一类单位,在现场检查中需要首先检查的第一内容,就是场所的合法性,即单位或一建筑在开业、使用或施工前其土建或装修工程是否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并办理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手续;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或使用前是否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被检查合格。检查方法:查阅“三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仅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各类场所检查的要点:(一)宾馆、旅社等住宿场所的检查1.查看安全出口的数量及布置方向,一般来说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只设一个的要满足国家防火规范的要求;出口一般布置在两个不同的方向,而且两个出口之间的最小间距不能小于5米;2.查看内部疏散走道及楼梯是否畅通,有无杂物及影响疏散的栅栏门等;3.查看内部电气线路是否穿管、槽(PVC或金属材质)敷设,灯具是否有效固定,灯具应当直接安装在灯座上,或者用铁丝、链条等固定,严禁以电线直接吊挂;4.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灭火器、消火栓、自救面具等器材设施配置及运行情况;5.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6.从业人员的培训及消防常识掌握情况;7.房间之间的隔断材质(应为不燃材料),有些小型旅馆采用三合板等可燃材料分隔房间;8.客房内应设“禁止卧床吸烟”标志。客房门后应备有疏散指示图,单位应制定有完备的灭火疏散预案。9.对家庭旅馆检查时应特别注意:9(1)因为住宅设计时的负荷与旅馆的使用性质并不符合,尤其是每个房间安装空调等用电器后,原有线路如不能满足要求就会长期处于超负荷的状态下,而对于自建住宅
本文标题:火灾隐患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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