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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二、对于调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三、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四、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有核对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可要求调查人员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六、因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或遭受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市纪委监委请求对本人及其近亲属予以保护。七、对调查人员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证人:年月日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使用说明1.此文书用于告知证人人在审查调查中的权利义务;2.审查调查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应及时向证人告知其权利义务,证人阅读此文书或者承办人向证人宣读此文书后,证人在此文书上签名并捺印;3.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捺印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注明原因。
本文标题: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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