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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区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省消安委《关于印发〈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消安委〔2017〕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某某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分类施策整治高层建筑安全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严密火灾防范措施,有效控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全面贯彻落实我市战略部署,努力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二、治理范围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即日起至某某年12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前)。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排查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各单位部门要成立检查组,组织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整治,工作成效纳入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固化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专题研究并制定解决对策,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四、治理重点内容(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二)建筑消防设施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三)安全疏散设施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四)管道井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五)电气燃气管理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7.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是否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五、工作措施(一)全面摸清底数。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场所要逐个地区、逐栋建筑摸底排查并逐一建档;相关区直部门要分别发动,集中排查梳理,建立本行业单位高层建筑台帐薄册。要推动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标准开展自检自查,并及时将结果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报备,确保台帐数据准确、内容翔实。(二)强化源头治理。各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验收等环节,从严控制高层建筑审批,严把审批源头关;严格落实市场准入机制,在消防产品、电气燃气产品及保温材料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严格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材料流入市场,严把安全质量关;严禁在外墙保温材料、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施工安装环节,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严把施工监管关。(三)严管外墙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有效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并在建筑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提升火灾风险;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四)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严禁“带病”运行;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五)畅通安全疏散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六)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对未履行单位主体责任,未开展自检自查且存在严重隐患问题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时限及防范措施。(七)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推动弃管小区、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结合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平台。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主动利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智能燃气管理、智慧用水管理等信息系统,建成后加强数据搜集、分析和应用,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确保用电用气安全可控、消防供水正常可靠。(八)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建筑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九)强化物业服务管理。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落实隐患举报、移交制度。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配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技术人员,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范措施。(十)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十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应向社会公开。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十二)严格工作奖惩机制。治理工作期间,对认真履职、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要予以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由区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由市级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六、任务分工(一)区政府是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二)我区各级公安、房产、安全监管、燃气、电力等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综治组织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三)教育、文广、卫生计生、服务业、外经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消防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由区
本文标题:某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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