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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考资料,请勿直接引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遵循的原则:(一)职工医保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三)职工医保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的原则;(四)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五)职工医保和大病保险实行同核同征、即时结算和便民惠民的原则。第三条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限制在从业年龄段内的人员。(二)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职工医保,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四条职工医保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调剂金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的统筹管理。(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医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职工医保工作规划、政策制定、组织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二)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职工医保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四)设立专家委员会,协调处理医疗保险技术问题和争议;(五)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和依法查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本辖区内职工医保实施管理。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职工医保的参保登记、核定、记账结算、待遇支付以及稽核追偿;(二)具体承担职工医保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起草工作,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决算草案;(三)负责与“协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依据职工医保的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执行职工医保政策的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四)承担职工医保的查询业务和配套服务工作。第七条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工医保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基金的筹集第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共同缴纳:(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单建统筹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的比例缴费,不设个人账户。(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职工医保的登记、缴费手续,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按月缴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四)企业单位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时,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应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其退休人员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原在单位改制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现已退休未参保的人员,凭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在原企业的养老保险参保记录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受灵活就业人员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能参保的年龄限制。(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按现行政策报销欠费期间医疗费用。发生医疗保险费欠缴记录的单位,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确无缴费能力或暂无能力缴费的,该单位已退休或离职的参保职工可由个人申请将本人在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作挂账处理,挂账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挂账后个人继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单位按规定足额缴清欠费及滞纳金后,该单位职工可按现行规定享受挂账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异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但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退休享受待遇的,本统筹区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十条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选择一次性趸缴或按月缴纳方式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一次性趸缴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逐年递增10%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一次性趸缴至规定缴费年限;按月缴纳标准:按月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由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为其养老金费(养老金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保底,养老金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封顶),缴费比例为8%;大病保险费随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按月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第十一条职工医保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凡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应同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30元/年标准缴纳,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各承担50%,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根据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大病医疗保险费实行终身缴纳,与基本医保费实行同核同征。第十三条根据本地财力状况适时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第四章基金配置和管理第十四条职工医保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开核算、互不挤占。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个人账户;按单建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不建立个人账户。第十五条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配置:(一)35周岁及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3%的比例记入;36-49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3.2%的比例记入;50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3.5%的比例记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3.8%的比例记入,年满74周岁按4%的比例记入。(二)累计参保年限以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模式参保年限合并计算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上年度本人养老金为基数,以3.8%的比例乘以统账结合缴费年限占累计参保年限的比值记入。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对于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退休人员或其他原因流动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可随同转移,也可经本人申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退休人员后期的个人账户配置资金经本人申请可以定期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划入统筹基金。第十七条已缴足缴费年限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实行年度个人生存状况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备案的,暂停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待补充登记备案后,恢复个人账户记入。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配置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全部记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的存款利息记入统筹基金。第十九条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各地上缴至市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风险调剂金按当年征缴收入预算数的5%提取,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当年收入预算数的20%后暂停提取。风险调剂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缺口。风险调剂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风险调剂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第二十条基本医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分配利息。第二十一条基本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建立基本医保基金预决算制度。市人社、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初编制基本医保基金预算(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执行。调整预算应按程序报批。市人社、财政部门年终应编制年度基本医保基金决算(草案),并报市政府审批。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一)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二)用于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三)用于支付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四)用于支付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费用;(五)用于支付家属医疗费用,为本人和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且在起付线以上、职工医保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起付线。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起付线:1.一级及以下医院起付线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200元;2.二级医院当年度首次住院起付线为500元,第二次住院为4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300元;3.三级医院当年度首次住院起付线为700元,第二次住院为6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500元;4.除退休后办理异地居住证异地就医、本地医疗技术有限经批准转外治疗、出差在外突发疾病需要异地就医外,其他在统筹区外住院的起付线为1500元。因同一病种15日内再次住院的不收起付线;从低级别医院往高级别医院转院的须补足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和晚期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期,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者只收一次起付线。(二)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及大病医疗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70万元。其中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自付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由职工大病保险按90%给予赔付,直至最高支付限额70万元。新参保人员按实际缴费月份相应计算年最高支付限额。(三)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严格按《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执行。超出目录范围和限价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单位新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人员除外)从在本单位参保缴费的第三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四)统筹基金支付办法。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计算支付: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本地住院费用中,甲类药品和普通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院为6%;二级医院为9%;三级医院为12%。退休人员自付比例比在职人员相应降2个百分点。2.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先自付10%,《湖北省另收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种目录》中的特殊材料先自付20%,再按前款规定的不同层级医院自付比例执行。第二十五条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参保患者因病确需转诊转院,需经当地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建议,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原则上只准转
本文标题:2021年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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