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XXX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度汇编
目录XXX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服装着装管理规定XXX交通运输管理局考勤及请销假制度XXX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XXX交通运输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XXX交通运输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XXX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标准XXX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强制案卷标准XXX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XXX交通运输管理局执法文书及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着装管理,树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着装,是指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按照本规定,穿着全国交通运输部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及佩戴的执法标志标识按照交通运输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制定的《服饰、面料规范》和《执法标志标识规范》标准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服装和执法标志标识的款式、面料、颜色、工艺等各项技术标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着装:(一)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工作时;(二)现场执法时;(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四)参加重大会议、重大集体活动时;(五)参加重大礼仪、庆典时;(六)本单位要求着装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非执行公务的;(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三)女性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五)辞职、调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第六条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春秋装、夏装不得混穿,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二)着春秋服必须内穿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三)男、女外穿长袖衬衫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系制式领带;(四)着短袖衬衫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五)着短袖夹克衬衣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六)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七)着装时,应穿黑色皮鞋,着深色袜子,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第七条着装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衣领上翻;(二)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三)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五)男性着装人员应保持头发整洁,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第八条着装时,要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章、臂章等标志标识,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着装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第九条执法人员着装时,佩戴的号牌编号应为本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号码的后六位。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季节换装的时间根据气候条件统一确定。第十条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使用。第十一条着装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本规定,加强对着装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对发现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二)情节严重的,或者拒绝改正的,予以全局通报,并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一)考勤制度1、考勤包括工作日上班、上岗、值班、会议、学习、劳动等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2、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到考核,上班签到提前10分钟,下班按时签退。集体活动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清点人数后,提前十分钟带入现场。3、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管理,次月初两日内将月考勤统计报局协调科。考勤统计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拒报、错报和漏报,违者给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4、有迟到早退、缺勤、脱岗、旷工、病事假等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执行。(1)迟到早退未按规定的时间签到签退,视为迟到早退。(2)缺勤当日未签到签退或超出规定的签到时间2个小时以内,视为缺勤。(3)脱岗签到后未请假、也未经批准无故不在位在岗,视为脱岗。(4)旷工当日未签到签退,也未请假视为旷工。(5)当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含5次);缺勤4次以上(含4次);脱岗3次以上(含3次);旷工3天以上(含3天)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调离或待岗,期间发基本生活费。5、考勤由部门统计报局协调科汇总,结果于次月上旬通报局长办公会,后张榜公布,年底纳入部门和个人考核。(二)请销假制度1、工作人员请假的种类包括: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等7大类。2、请假的管理工作以尊重请假人的意愿、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3、局协调科负责请销假工作的日常管理。4、请假一般由请假人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5、各类请假的审批权限为:(1)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2)局中层和各队队长请假1天的,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3)局科室人员、各队人员请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领导或队长审批;1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审批。(4)凡请假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6、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均参照国家福利政策执行。7、请销假实行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口头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假。假满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销假的,应及时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XXX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央和省、市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济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执法组织;(三)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执法信息:(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二)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等;(三)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四)执法程序:编制并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五)执法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制度;(六)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七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七)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八)监督检查: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和结果等信息。(九)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一)办公场所公开。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行政服务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二)新闻媒体公示。可将本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作为公开的平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三)依申请公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四)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同时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进行公示。第六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内所有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负责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和更新。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制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2、交通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流程图3、交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4、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5、交通行政处罚流程图6、交通行政复议流程图2019年8月26日XXX交通运输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济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部门审核,是指本局办案部门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局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以及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四条局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第五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项。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第六条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具体办案的所深入调查取证。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局属各办案部门对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区法制机构复核;第九条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局属各办案部门开展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不按照规定开展审核工作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第十条局属各办案部门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或法制机构及其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2、行政处罚案卷标准3、行政强制案卷标准4、未归档案卷流转登记表2019年8月26日附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附2: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区法制机构决定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6、行政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本文标题:XXX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度汇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7407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