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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XX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或已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地)上建设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由市住建部门核发危险房屋通知书的房屋改造。第三条D级危房按照“原位址、原高度、原面积、原房主”和“以消除房屋基本安全隐患”的原则进行维修加固或改建。第四条下列区域内的D级危房,不适用本办法:(一)白潭湖片区范围(106国道以南、江北一级公路以西、南湖路以北、三台河以东);(二)城市规划区非居住用地、遗爱湖公园控制区域、赤壁风景区控制区域、禹王城古墓遗址控制区域,已纳入“棚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区域;(三)已批准规划安置小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级危房,不适用本办法:(一)另有自建住宅、商品房住宅或安置性住宅的;(二)为骗取改造审批资格而进行人为破坏或擅自拆除原住房的;(三)危房改造严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通风等要求,征询相邻住户意见不同意的;(四)占压城市规划道路(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消防通道和邻里通道的;(五)影响城市供电走廊、排洪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六)有地质灾害隐患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七)申请改造的原住宅用于出售、出租或改变自住用途的;(八)其他不得进行危房改建的情形。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比较集中的区域或比较突出的时期,决定暂停危房改建审批。第七条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责任。(一)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查违办”)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房改造用地审查、规划审批,根据需要进行土地收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和验收程序,并加强批后监管;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四)市城管执法委为危房改造批后监管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对违法建设予以制止、查封、处罚、拆除、没收。(五)黄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对核准上报的危房户逐户进行踏勘、审验,召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集中审核;组织协调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拆除违法建设;妥善处置违法建设治理查处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等问题。(六)黄州区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负责对危房户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调查审核并确认其真实性后,报黄州区人民政府组织踏勘、审验、审核。在黄州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拆除违法建设;妥善处置违法建设治理查处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等问题。社区(村)发现违法建设应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第二章申报、审批程序第八条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二)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危险房屋通知书;(三)房屋权属证明;(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五)唯一住房承诺书;(六)自觉按照规划认定意见进行危房改造的承诺书。以上证件原件备查,复印件上交。第九条D级危房改造申报、审核及批准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第八条所列资料。(二)社区(村)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改造对象并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村)委员会向申请人发放《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D级危房改造申请表》,指导其如实填写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综合性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三)对社区(村)委员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社区(村)公示结果等进行综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含公示结果)报黄州区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四)黄州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召集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核准上报的危房户逐户进行踏勘、审验,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安置方式和改造意见。(五)经确定危房改造的,危房改造申请人持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的可行性建设方案及规划条件,征得四邻同意并签订相邻协议后,提请黄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危房改造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房屋改建平面图及建施图(平、立、剖),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六)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核实是否是唯一住房,并根据其他条件审核发放《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意见书(副本)》(以下简称《意见书(副本)》)与规划设计方案。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符合规划竣工验收条件的,核发《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意见书(正本)》(以下简称《意见书(正本)》),作为土地征收时合法建设的凭证。《意见书(副本)》与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时抄送市区查违办、黄州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备案,由各部门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取得《意见书(正本)》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行不动产权转移和变更。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区内不适合本办法的D级危房,不具备征收条件的,由所在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委会负责协调安置工作,督促居民及时搬迁,确保安全。第三章监督和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批后监管由市城管执法委牵头,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州区人民政府及下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共同执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按照“一个改造工程一个监管专班”的原则,各监管责任单位分别明确一名责任人成立专班,由所在地城管执法大队牵头,各司其责,对改造工程实行联合批后监管。监管责任专班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公示期至工程竣工。第十三条《意见书(副本)》核发之日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危房改造人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意见书(副本)》(复印件)及相关图纸资料和四邻协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至工程竣工,不得擅自篡改和损毁。《意见书(副本)》核发之日起,2年内完成危房改造,期满自动失效。危房改造人应在危房改造完工后15日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竣工验收条件的核发《意见书(正本)》。第十四条危房改造经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经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第十五条批后监管专班每日应对在建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巡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巡查频率次数,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辖区城管执法大队应记录批后监管工作日志,一户一档,详细记录每个危房改造工程每日巡查次数和监管情况以及工程建设现状,并拍摄当日工程建设现状和监管人员现场监管的照片存档,照片上应显示拍摄时间。日志由参与监管人员签字后留存备查。第十六条危房改造未按照规划认定意见书进行建设的,批后联合监管专班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限期内未自行改正又未向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协助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联合所在街道办事处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因现场局势复杂难以控制或存在明显较大风险(预防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维稳为原则),未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辖区城管执法大队应主动联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强制拆除方案、防止突发事件预案以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报请黄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拆除后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法定上限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应编制规范、内容具体、结论真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进行抽样复查,对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鉴定机构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或提高危房等级的,或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危房改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房改建资格的,对尚未建设的,撤销审批;已经动工建设或完工的,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依法查处,依法应当拆除的,由违法建设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社区(村)工作人员在危房改造受理和公示阶段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危房改造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巡查不力、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条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户籍信息收集核查、危房鉴定、危房改造审查审批、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危房改造进行违法建设的,违建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责任,配合黄州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建人实施问责。第二十一条危房改造工作全程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19。举报违法建设,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依据《XX市区新发生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第二十二条对D级危房改建管理应严格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市城管执法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文标题:XX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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