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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2020年6月公路管理局2020年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目录一、现行权力运行程序及相关流程图(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表(二)路政处罚流程图(三)路政许可申请流程图二、相关配套制度(一)权力运行公开制度(二)决策公开制度(三)机关岗位责任(四)首问负责制度(五)限时办结制度(六)服务承诺制度(七)一次性告知制度(八)路政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九)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十)行政执法依据(十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十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表单位(盖章):填报日期:2020年6月8日序号审批项目名称审批项目类别备注1负责国、省、县道公路上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审查上报行政审查2负责国、省道公路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政审查上报行政审查3负责国、省、县道公路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政审查上报行政审查4负责国、省道公路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政审查上报行政审查5负责国、省、县道公路上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行政审查上报行政审查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行政审核上报。行政审核7负责国、省、县道公路上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8负责国、省、县道公路上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9负责国、省、县道公路上增设和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0负责县道公路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1负责县道公路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二)路政处罚流程图(三)路政许可申请流程图跨省运输跨市运输跨县运输(一)权力运行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行政权力运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保障和监督公路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权力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第三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经县政府清理审核后的所有公路行政权力,都要按照本制度及时予以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权力编码、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股室及负责人、办理条件、数量、办事流程、时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二)行政处罚事项权力编码、处罚种类、法律依据、裁量标准、承办股室及负责人、办理条件、办事流程;(三)行政强制事项权力编码、法律依据、承办股室及负责人、办事流程、时限;(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结果;(五)其它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第四条行政权力公开的基本形式有:(一)通过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三)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形式公开;(四)利用政务网站公开;(五)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第五条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坚持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应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相结合原则。第六条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对即办件或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在办结之日起十日内公开。需要经过审查、审核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在办结之日起二十日内公开。应申请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公开。(二)决策公开制度一、为提高局各项工作重要决策的透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行政重要决策公开。二、重要决策公开制度是指本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重要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行政决策效能监察制度。三、重要决策的基本内容包括公路规划制定,项目的招标、建设,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决策事项。四、在重要行政决策进行过程中,要对其有计划的进行各项前期调研工作。在提出重要决策前,应组织对该重要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五、在重要行政决策进行过程中,应积极征求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六、重要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二)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三)机关对外公开栏;(四)其他方式。七、拟做出的重要行政决策事项对外公开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开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等信息,要由具体承办该项重要决策的部门整理汇总,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八、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不得提交党总支讨论实施,同时限期责成整改。(三)机关岗位责任1、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起草审核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文书处理、政务信息、宣传报道、档案管理、综合协调和来人来访接待工作;负责会议会务、行政后勤事务;负责局党总支党务党建的日常工作;负责职工人事、劳动工资保险,职工教育培训、职评考核和考工定级、职工人事档案管理。2、工务股负责全局管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技术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工作计划的上报和检查指导;负责核定道班养护计划,每月下达养护生产作业计划,并检查督导工作,落实计量支付工作;按时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的上报和存档工作;负责各类工程的施工组织、准备自检验收工作;负责编制、复核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及编报工程预、决算工作,重点加强工程成本核算和检查执行工作。3、路政大队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切实履行依法治路职能,及时做好损路和破坏公路设施的索赔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县路政许可事宜,审核上级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核)的许可事宜,负责参与公路治超。4、财务股负责全局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领导编制各切块经费标准,及时准确地反映经费使用情况;制定和监督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管理规章制度,遵守财务纪律,保守财务秘密;及时准确地做好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5、机务安全股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做好机手、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巡查,督促安全生产,杜绝事故隐患;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机务管理制度,做好机械设备和车辆的使用调度、维护工作,强化内部单机核算,据实报告设备收支核算情况。6、工会负责工会日常工作,严格履行维权、参与、教育和建设四大基本职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女工、抚恤及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抓好单位的文明建设工作。。(四)首问负责制度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听清问询后,凡属自己分管工作范围的,要认真办理;不属自己分管工作范围或对所问询事项不清楚的,要主动与有关股室、有关单位或有关工作人员联系,并告知要去的股室或单位、地点及电话和要找的工作人员姓名;属于业务受理职责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股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根据领导意见,移交或协助、协调有关股室予以解决。对电话或问询者,要告知其相应的股室、电话、工作人员姓名及办公地点。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推脱、敷衍,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接听电话要做到“铃响六声,必有应声”;接待来访应主动打招呼,热心接待;解释政策或告知事项要细致、清晰;群众误解要心平气和解释,不准激化矛盾。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服务对象或客商不满意,影响本部门本单位形象的,将进行责任追究。(五)限时办结制度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结合实际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已向社会承诺的,必须在承诺办理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结。因故不能按时办结需要延长期限的,须事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时间告知服务对象。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相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批示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有批复(示)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妥善办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至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随件附经办情况表,载明各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六)服务承诺制度1、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收取管理相对人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法治路、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3、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路政管理有关事项;4、对来访、办事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并将其具备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清楚;5、严格按照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不发生违法、违规和违纪的事件;6、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如管理相对人有投诉或举报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举报人。(七)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按照便民、服务、高效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咨询行政许可事项,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增加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往返负担。第三条、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一)申请人要求说明或解释本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予以说明或解释。(二)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五)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六)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七)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第四条、第三条第(一)至(四)项内容,可以由本局工作人员自行确定适宜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第(五)至(八)项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并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第五条、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许可咨询或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公路管理局路政人员执法过错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条、本制度由路政大队负责实施,在职责范围内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八)路政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增强路政人员执法责任,预防减少路政执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X省实施〈公路法〉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路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路政人员在执法过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1、路政处罚达到了听证标准,但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3、违反规定的路政工作程序的行为。4、对被处罚单位或者当事人提供资料中隐匿的重大违法乱纪问题应当查处而没查处。5、查出重大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只报部分。6、发现重大违法线索隐瞒不报。7、与有关当事人及单位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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