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县乡镇站所干部队伍管理办法
县乡镇站所干部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改革后站所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根据《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站所干部队伍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遵循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二)遵循以乡镇管理为主,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辅的原则。(三)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场)“双重管理”,以乡(镇、场)管理为主的站所。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乡镇站所机构改革后,乡镇站所的工作管理、人事调配、经费保障、考核评议等权限下放到乡(镇、场),由乡(镇、场)负责管理。第五条县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站所干部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专业的业务培训。同时,上级有外出学习培训指标时,要给予乡镇站所一定名额、比例。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工作汇报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乡镇站所干部要积极配合乡(镇、场)党委、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站所负责人要主动向乡(镇、场)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并及时准确地汇报站所的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及涉及站所干部个人的重大事项。第七条请销假制度。乡镇站所干部必须自觉遵守乡(镇、场)制定的相关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乡镇站所干部离岗的(日常业务往返县域除外),须遵守乡(镇、场)请销假制度,按照请销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出离开XX县的,须经乡(镇、场)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离岗。第八条工作协作机制。乡镇站所要认真落实和完成乡(镇、场)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积极参与乡(镇、场)中心工作或其他临时工作。乡(镇、场)党委、政府应关心、支持站所的工作,整合资源为乡镇站所高效服务群众创造环境和条件,对乡镇站所上报的事项应及时研究,对执行政策和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帮助解决。第九条值班制度。乡镇站所每天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做好上传下达、群众接待等工作,保证乡镇站所正常运转。第四章人事调配第十条乡镇站所负责人调整,由所在乡(镇、场)党委通过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确定初步调整拟任人选,以书面形式征求县直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直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即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报组织部门协调,统一意见后由乡(镇、场)党委行文调整,并将调整文件抄送组织部门备案;乡镇站所一般干部人事调整,由乡(镇、场)党委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内部调整。同时,乡(镇、场)党委要将人员调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社、编制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乡(镇、场)党委、政府要明确乡镇站所干部岗位职责,确保站所干部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乡(镇、场)党委、政府要做好乡镇站所后备干部培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培养锻炼。严禁随意从乡镇站所干部中抽(借)调到县直部门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按照借用干部有关规定,办理人事相关手续。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十二条乡镇站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纳入乡镇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所在乡(镇、场)给予划拨。乡(镇、场)要拨付专门的业务经费,保证站所的正常运转。第十三条乡(镇、场)要加强站所财务监管,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确保乡镇站所财务清晰,专款专用。第十四条县直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转移给乡镇,需要乡镇站所协助落实的项目和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乡(镇、场)相应的工作经费。第六章考核评议第十五条乡镇站所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乡(镇、场)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站所干部的业绩考核、绩效考核等与乡(镇、场)机关干部同步进行。乡镇站所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应征求县直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乡镇站所党员应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第十七条考核内容。主要考核评价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具体内容包括:德,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在大是大非上的政治立场等情况。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贯彻落实各项决议决定,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工作的能力等情况。勤,工作责任心,事业心,敬业精神方面的情况;遵守工作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维稳安保、“四有四无”村(社区)户创建、去极端化、入户交友、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四管”等活动中表现情况。绩,年度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服务群众,解决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情况;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各项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完成任务情况。廉,保持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情况,对亲属加强教育、严格要求情况等。第十八条评定等次。站所干部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定等次由考核组根据目标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场)调整使用干部、奖惩激励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安心乡(镇、场)机关和站所工作,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达不到要求,年度岗位职责履行不好,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二)维稳安保责任意识差,重要信息未及时发现、已发现未及时上报或其他原因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大的;(三)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四)在民主评议中基本满意与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反映问题较多的;(五)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应确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和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各乡(镇、场)党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县乡镇站所干部队伍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7437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