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县乡镇站所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则
县乡镇站所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XX县基层乡镇站所改革后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XXX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XX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乡镇站所国有资产是指包括上级部门调拨的资产、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财政应返还额度)、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固定资产(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对外投资等,各站所要加强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条乡镇站所固定资产属国有,站所与乡镇合并后,原站所国有资产划拨乡镇统一管理。乡镇只有使用和管理权,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保管等制度,对合并前各项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等情况要准确、及时进行清查盘点并登记造册,严禁弄虚作假,转移、变卖国有资产。第四条乡镇站所要对所清查盘点的国有资产与账务中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对有账无物的国有资产应查明原因,因保管不善或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责任并进行赔偿;对有物无账的现象,写明原因,及时入账。第五条乡镇站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已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由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进行严格监管。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对原乡镇站所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国库。对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的处置,必须报经财政局,在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和地点处置,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国库。第七条乡镇站所原则上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已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和法律另有规定进行担保的等,提供相关依据,以便于各站所合并工作的衔接。(一)乡镇站所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已经出租的,需提供签订合同,收入上缴财政国库,不得造假。对于不按期缴纳房屋、土地出租等收入的站所,经查实按私设“小金库”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上报绩效办。(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由县财政局进行公开竞租,竞租成功后由租赁单位(甲方)与成交人(乙方),现场签订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财政局、各一份),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订,最多不超过三年,合同、协议签订后,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进行收款。第八条乡镇站所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审计、编办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第九条乡镇站所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调解、裁定,仍未能调解裁定的报县人民政府。第十条乡镇站所合并前,站所事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等合并工作进行完毕,合并后由乡镇政府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十一条发现乡镇对国有资产管理不严,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坏等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负责赔偿;属于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纳入绩效考核并追究责任,年内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予考核评优定等;对出租房屋、土地等资产未按规定实行公开竟租、与承租人相互串通隐匿、截留,贪污私分租金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收坐支,严格按照“小金库”进行处理;乡镇领导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擅自出售处置土地、房屋、车辆等国有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适用范围:除电力、工商、税务、邮政、信用社等条管单位以外的乡镇站所及乡镇都适用于本工作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县乡镇站所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743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