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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共产党某某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街道工作的领导,夯实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是区、县(市)委的派出机构,根据区、县(市)委授权,在本街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三条街道党工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街道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党的团结统一,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街道党工委委员名额为7至9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包括街道办事处党员主要负责人)。街道党工委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一般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纪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党员副主任,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部分街道党政内设机构党员负责人组成。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五条实行街道党工委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一般配备5至7人,由街道辖区内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及所属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兼职委员的产生、退出和增补,由街道党工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经区委组织部研究决定。第六条街道设置纪工委,是区纪委的派出机关,受区纪委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负责本街道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街道纪工委由3至5人组成,设专职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专职纪检委员1名,兼职纪检委员2名。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以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为主进行提名和考察,其他委员由街道党工委提名,经区纪委考察审查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七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合理设置街道人民武装、信访、综治等机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第八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设置区域党建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党的建设、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共驻共建等工作。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十条街道党工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一)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团结并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二)讨论决定加强党的建设、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基层自治、服务营商环境、维护社区平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三)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街道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依法依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街道社区党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驻区单位共建,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落实党的人才政策,抓好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服务工作。(六)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推动社区共建共治和居民自治。支持“两代表一委员”和统一战线成员在社区治理中积极发挥作用。(七)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健全群众工作机制。以群众利益和需求为导向,加强民生保障,优化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法治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八)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以及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九)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十)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街道党工委兼职委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党员和群众开展各项活动。(二)参与讨论辖区内党的建设、社会事业、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等重大事项,参与研究、制定辖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三)协助街道社区党组织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指导辖区范围内居民自治和各类群团、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四)协助街道社区党组织整合和利用辖区内各类服务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服务体系。(五)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章议事和决策第十二条街道党工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三条凡属于本街道的重要事项,应当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需要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一)研究决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本街道的贯彻执行。(二)研究决定本街道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和措施。(三)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管理、社区公共服务、基层民主自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听取社区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综合协调、区域化党建、社区党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五)研究决定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及其提出的重要事项。(六)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任免、奖惩以及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七)审定向区委,区政府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八)审定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驻区单位参与社区综合性工作的有关制度。(九)研究其他需要街道党工委讨论的问题。第十四条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兼职工委委员列席。党工委会议一般按照确定议题、预先告知、会前准备、集体讨论、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的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议题形成机制,做好会前酝酿工作,涉及本街道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开展听证和决策咨询。街道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的,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工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第十五条街道党工委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街道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制度,合理界定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严格规范议事决策程序。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党工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工委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第十六条街道党工委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街道党工委委员、兼职委员和部分社区党组织书记参加的党建联席会议,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部署要求,协调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研究讨论辖区建设和党建工作等重大事项,对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作出决议。根据工作需要,街道党建联席会也可以随时召开。第十七条街道党工委决策一经作出,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执行。党工委委员对党工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工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工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第五章工作关系和运行机制第十八条街道党工委应当每年向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区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十九条街道党工委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独立负责地工作,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行政工作。第二十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对本辖区内各单位承担的有关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第二十一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行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开展党建项目化管理,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第二十二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建立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清单,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实行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自下而上工作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能。第二十三条街道党工委应当通过推动区域化党建工作,加强对区域资源的统筹、协调、整合,领导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引领区域各类主体和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第二十四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履行对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对涉及街道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参与权、对涉及街道的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权,推动建立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运行机制。第二十五条街道党工委应当推动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与城市治理中的大数据运用、人工智能等深度融合,打造智慧党建系统党员积分管理平台,实行党员组织生活积分制管理。依托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党建云平台等载体,通过微党课、微展播、微交流、微生活、微公益等方式,方便党员随时随地参加党的各项活动、接受组织管理。第六章自身建设第二十六条街道党工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推动工作。第二十七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以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当认真开展“支部主题党日”,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以优良学风带动作风建设。第二十八条街道党工委应当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街道党工委一般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第二十九条街道党工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深化巡视巡察成果运用,强化问题整改,切实改进工作。第三十条街道党工委应当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推进党员领导干部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一线。应建立社区党建工作包保责任制,实现社区包保全覆盖。党工委委员应当经常深入所包保的社区,每年不少于3个月,调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开展重大课题调研,提升结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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