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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镇农村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激励先进,畅通出口关,不断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提升党员和党组织创先争优意识,充分发挥全镇农村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镇各村党组织的全体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第二章发展党员第三条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在优秀村民中产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通过公推优选的办法,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可以采取党员推荐、村民代表推荐等方式产生,再经村党支部会议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后,报镇党委备案。第四条规范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手续和必要程序办理,村民一般应根据户籍及居住所在地向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五条严格把握发展对象的素质要求。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有宗教信仰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发展入党。第六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根据“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村支部书记违反规定和程序发展党员的,镇党委责令其及时纠正,并对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第三章教育培训第七条健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村党支部要充分利用“七一”纪念大会、组织生活会、党课等形式,适时对党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要建立党员学习档案,做好学习签到和记录,各村党支部抓党员学习教育情况将纳入镇对村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党员学习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村党组织要坚持每月一次的远教(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课堂制度,创新教育培训载体,以党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教育活动,保证教育的制度化、正常化和规范化。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八条规范党员日常行为。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争优秀、作表率”活动,认真落实农村党员“五带头”工作要求:鼓励广大党员带头发展致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头执行制度,带动群众有序参与村务管理;带头保护环境,打造美丽乡村;带头维护稳定,建设平安村居;带头为民办事,吃苦冲锋在前,进一步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第九条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以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为主要内容的“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委员会必须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党课要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及时存档备查。村党支部书记无故不召开会议的,镇党委派人找其谈话,并进行组织处理,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召开会议的后进村应及时进行整顿。党员必须把“三会一课”作为参加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应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第十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党员公开承诺工作,村党组织每年必须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对照党员标准,对每位党员进行评议。评议实行党内评议和群众评议的“两票”制、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性定量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纪律、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具体表现,群众评议不满意率超过30%的或党员评议不合格率超过30%的为不合格党员。具体可参照龙发〔2015〕5号《某某镇2014年—2015年度党员冬春训实施方案》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一条加强对外出党员管理。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6个月以上),且工作地点固定,工作单位有党组织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其工作单位没有党组织的,也可就近编入村居(社区)、企业、单位等党组织或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外出前应向所在村党组织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法,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村党支部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对外出地点不固定或因特殊原因,组织关系仍在原所在村党组织的外出党员,要主动与原所在村党组织联系,每年至少向原所在村党组织汇报两次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等情况。原所在村党组织要做好外出党员的汇报记录,同时定期主动联系,寄发学习资料,了解外出党员在外情况。如果组织关系仍然在村的外出党员没有定期向原所在村党组织汇报或没有按时参加各种组织生活或未按规定交纳党费的,依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规范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关系接转要便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充分考虑党员个人意愿,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镇党委对组织关系接转要严格审查把关。对符合接转条件的党员按规定及时接转,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退回。组织关系接转要由党员本人办理或党组织派人办理,要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一个党组织,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上级党委作出的组织关系接转的决定下级党组织不得推诿、不得无故拒绝接受,也不得变通方法,违反规定和程序接收党组织关系。党员与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解除劳动关系,已长期没有工作单位并长期生活居住在本村,经镇党委调查核实后,其组织关系可转入其户口所在地或常年生活居住地。第五章监督处置第十三条实施党员管理监督预警制。要从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团结、廉洁自律等方面加强党员监督,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防范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群众有反映、不很好履行党员义务、在党员评议中排名靠后但未被列为不合格党员的,要及时预警提醒。对列入预警的对象,由村党支部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派人找其谈话,可进行批评教育、劝诫或督促整改。第十四条严格处置不合格党员。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由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原则,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形式进行组织处置。对不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执行党组织有关决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提醒教育仍未纠正的;对执意闹不团结,散布错误言论,干扰村里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经提醒教育仍未纠正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内活动、不参加发展党员、党内选举等党内重要会议,经提醒教育仍未改正的;当年党员评议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时间为一年,预备党员可同时作出延长预备期处理。对长期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带头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丧失共产主义信念有宗教信仰,参加非法组织,搞非组织活动,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连续2年评议不合格,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条件的;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给予劝退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客观分析原因并及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脱党,支部大会应当讨论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对已作出劝退处理,劝而不退的,给予除名处理。第十五条严格处置程序。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党员的组织处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镇党委可派人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镇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党委报市委组织部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第十六条机关、两新组织、学校等党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镇组织室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某镇农村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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