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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行政组织马克斯•韦伯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在19世纪早期的论著中提出了理想的行政管理组织理论,也就是“官僚体制”。所谓“官僚体制”是指建立于法理型控制基础上的一种现代社会所特有的、具有专业化功能以及固定规章制度、设科分层的组织管理形式,它是一种理性地设计出来,以协调众多个体活动,从而有效地完成大规模管理工作,以实现组织目标为功能的合理等级组织。这一理论对工业化以来各种不同类型的组织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成为现代大型组织广泛采用的一种组织管理方式。韦伯认为,官僚体制是一种严密的、合理的、形同机器那样的社会组织,它具有熟练的专业活动,明确的权责划分,严格执行的规章制度,以及金字塔式的等级服从关系等特征,从而使其成为一种系统的管理技术体系。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的核心内容有:1.权力的基础行政组织理论的实质在于以科学确定的“法定的”制度规范为组织协作行为的基本约束机制,主要依靠外在于个人的、科学合理的理性权力实行管理。韦伯指出,组织管理过程中依赖的基本权力将由个人转向“法理”,以理性的、正式规定的制度规范为权力中心实施管理。2.行政组织的特征韦伯所提出的行政组织理论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分工。(2)权威等级。(3)正式的甄选。(4)正式的规则和法规(5)服从制度规定(6)管理者与所有者分离。韦伯的理论所提出的科学管理体系是一种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和专业化的组织理论;阐明了官僚体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必然联系,突破了妨碍现代组织管理的以等级门第为标准的家长制管理形式;促进了管理方式的转变,消除了管理领域非理性、非科学的因素。理想的行政组织理论无论是对西方学术界,还是社会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现代社会各种组织都在不同程度地按照科层制原理来建立和管理的。但是,韦伯的行政管理体制即官僚制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他忽视了组织管理中人的主体作用,偏重于从静态角度分析组织结构和组织管理,忽视了组织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突出强调了法规对于组织管理的决定作用,以及人对法规的从属和工具化性质。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韦伯与泰勒、法约尔是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三位先驱。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1920)生于德国,曾担任过教授、政府顾问、编辑,对社会学、宗教学、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的造诣。韦伯的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其中官僚组织模式(BureaucraticModel)的理论(即行政组织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有人甚至将他与杜克海姆、马克思奉为社会学的三位“现世神明”。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正是德国企业从小规模世袭管理,到大规模专业管理转变的关键时期,了解韦伯的思想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传统权力(Traditional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超凡权力(Charisma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法定权力(Legal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2)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3)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有了适合于行政组织体系的权力基础,韦伯勾画出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BureaucraticIdealType),具有下列特征:1、组织中的人员应有固定和正式的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是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应有其明确目标,并靠着这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组织与规范成员的行为,以期有效地追求与达到组织的目标。2、组织的结构是一层层控制的体系。在组织内,按照地位的高低规定成员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3、人与工作的关系。成员间的关系只有对事的关系而无对人的关系。4、成员的选用与保障。每一职位根据其资格限制(资历或学历),按自由契约原则,经公开考试合格予以使用,务求人尽其才。5、专业分工与技术训练。对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并明确每人的工作范围及权责,然后通过技术培训来提高工作效率。6、成员的工资及升迁。按职位支付薪金,并建立奖惩与升迁制度,使成员安心工作,培养其事业心。韦伯认为,凡具有上述6项特征的组织,可使组织表现出高度的理性化,其成员的工作行为也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组织目标也能顺利的达成。韦伯对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的描绘,为行政组织指明了一条制度化的组织准则,这是他在管理思想上的最大贡献。作为韦伯组织理论的基础,官僚制在19世纪已盛行于欧洲。韦伯从事实出发,把人类行为规律性地服从于一套规则作为社会学分析的基础。他认为一套支配行为的特殊规则的存在,是组织概念的本质所在。没有它们,将无从判断组织性行为。这些规则对行政人员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他们自己的行为受其制约,另一方面他们有责任监督其它成员服从于这些规则。韦伯理论的主要创新之处导源于他对有关官僚制效率争论的忽略,而把目光投向其准确性、连续性、纪律性、严整性与可靠性。韦伯这种强调规则、强调能力、强调知识的行政组织理论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高效率、合乎理性的管理体制。现在我们普遍采用的高、中、低三层次管理就是源于他的理论。行政组织化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进程,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自出现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已经成为各类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虽然不是管理思想的全新开创,只是社会实践的理论总结,但我们在重温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之时,不是为了赞美他在历史上的重大贡献,而是认同其思想对现代组织行为的现实指导意义。到今天,“官僚”一词已从技术意义上的“行政组织”(中性)演变成“效率低下”的代名词(贬义)。然而,现今社会行政组织的过份低效,并不是“官僚制”本身的错误,而是由于官僚行政组织内部机制障碍所致。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和企业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对照一下韦伯关于理想的官僚组织的6项特征,也许它们可以作为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内部重整的准则。韦伯关于组织中三种合法权力的精辟分析,犹如茫茫大海上的灯塔。随着社会的发展,组织中法定权力的重要性和科学性日益凸显。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在各类组织中基本都是传统权力和超凡权力远远比法定权力更有影响。当前我国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其关键就是要确定法定权力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及决定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许多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涌现了一批知名企业和企业家,然而在许多企业中,维系企业权力基础的却是企业最高领导人个人的超凡权力,他们或因卓越的远识、杰出的才能、非凡的人格扭力,或因“时势造英雄”而成为企业的绝对主宰和精神领袖,并且企业还在乐于渲染个人权威、塑造个人英雄。“一人身系天下安危”,这种脆弱的权力体系将直接影响企业长远、稳定的后续发展。在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或其之后的时代,不可避免地将陷入动荡的结局,企业的发展也难以预测。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建立以法定权力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内部权力体系,才是企业长久稳定发展的保证。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Weber)对组织管理理论的伟大贡献在于明确而系统地指出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为此,韦伯首推官僚组织,并且阐述了规章制度是组织得以良性运作的基础和保证。这里不能狭义的理解官僚组织(此处的官僚是中性的)。企业的长生不老决不仅仅依赖于其英雄人物的“超凡卓识”,应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其“顺应自然”的原则体系——公正地识人、用人和尽人的体B韦伯的判断和随后的研究结论,现在人们公认,在古代中国、埃及和晚期罗马帝国都曾存在过官僚制的形式,而且这些国家和地区官僚制的存在也是这些历史上的伟大帝国强盛的标志。在韦伯的研究活动中,专门对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和欧洲官僚制的形成和发展作了比较考察。事实也正如韦伯所认为的那样,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已经存在了官僚制的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早在战国时期,特别是在秦统一中国后,就出现了一个专门的食禄阶层,它标志着官僚开始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像马克思及早先许多研究东方社会的学者一样,韦伯也把官僚制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公共工程建设的需要,认为中国古代和埃及一样,治水、建筑等公共需要促使古老的官僚制在皇家的保护下发展起来了。正是这样一个以公共需要等经济活动为基础的官僚制的存在,“从一开始就控制着战国时代的封建性质,并将士人阶层的思维一再纳入管理技术与功利主义的科层官僚制的轨道”。(韦伯:《儒教与道教》,第8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应当说战国诸候的竞争也是行政管理官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这种竞争促进了文人们去积极探寻一种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而这种方式就是向官僚制的靠近。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和建立起帝国统治后,以郡县制代替封建制,中央集权的官僚制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它的惟一选择。特别是隋唐科举制的兴起,使中国古代官僚成为一种比较典型的前现代官僚制形式,成了“特别现代的、和平的和官僚体制化的社会最完美的代表”。现代官僚体系的出现,首先是同欧洲中央集权国家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官僚制作为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在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二元化的过程中逐渐生成的。在西方,大致在18世纪中期,大陆国家就开始了对官僚体系的认识。到了19世纪后期,英国文官制度的出现则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官僚制作为一种行政体制而正式进入政治生活的领域。作为一个社会学家,韦伯对社会结构以及制度的理解是从人的社会行为入手的。因此,要了解韦伯学术的全部内容就需要从他对人的社会行为方式的分类出发。韦伯在宏观的历史视野中所探讨的是人的社会支配行为,他对这种社会支配行为进行分类,认为存在着三种形式的支配行为:理性及法理型的支配、传统型支配和个人魅力型支配。对于社会学家来说,他所探讨的社会行为是不同于心理学家所探讨的个人行为的。一旦谈及社会行为,就必须把这种行为放在其赖以发生的组织结构之中。然而,一旦谈及组织,又必然会涉及组织存在的基础问题。所以,韦伯在考察三种社会支配行为方式时,也就包含着对这三种社会支配方式的组织形式及其存在前提的探讨。根据韦伯的看法,任何组织都必须有某种形式的权威做基础。适当的权威能消除混乱,带来秩序,没有这种权威的组织就无法实现组织目标。所以,与历史上的三种社会支配行为方式相对应,也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权威。“合理-合法的权威”(Rational-Legalauthority)是以组织内部各种规则作为权威的基础,相信政策、规章必须合乎法律,以及拥有权威的人在法律规则下有发布命令的权力。依据合理-合法的权威而实现的支配行为其实是以对组织规则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遵守为特征的,因为,在这种支配行为方式中,人们服从领导者的命令是出于对组织规则和法律的信守,法律与规则代表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因此,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自都要受到组织规则的约束。与合理-合法权威基础上的支配行为方式不同,建立在“传统权威”(Traditionalauthority)基础上的社会支配行为方式是以对传统文化的信仰与尊重为基础的,相信传统因源远流长而神圣不可侵犯,相信拥有权力者按照传统实施统治具有合法性。这种权力的特点是:(1)世袭性——王之子恒为王,公之子恒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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