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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夏朝的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打破了原始社会的王位禅让制,通过武力夺取政权,成为第一个国家君王。自此,王位继承开始了世袭。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仍然以神权作为统治思想,法律多采用认可的形式,法律内容来源于原始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立法、执法与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所以,夏朝建立了国家,就出现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型。夏朝距今4000多年,缺乏史料,只能靠后人的记述。古代的神权法是何物?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产生。那时,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渐渐产生了一种幼稚的想法,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例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就是由此而来,人们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奉为神灵,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和保护者。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上述自然压迫外又加上社会压迫,而且这种压迫比自然压迫更为惨重。这种社会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又成为宗教迷信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另一主要根源。而剥削阶级则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夏朝的神权法的表现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他们编造“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深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相传夏朝奴隶主就已经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时,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命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命。”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中国古代的王位继承制是如何从禅让制转到世袭制的?在我国原始氏族部落时期,通过“禅让制”,尧、舜、禹先后被推举为夏族的首领。尧、舜时代,氏族部落中的一些重大事务,都要大家共同商议,如氏族部落首领人选和领导治理洪水的人选问题,都要与四岳共同商议。四岳是具有军事民主制性质的氏族社会的联盟议事会议,是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禹即位以后,夏族就出现了奴隶制度的萌芽。禹实际已是帝王。《国语·鲁语下》中记载,禹在世时,在一次部落首领大会上,“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禹已有擅杀的权威。但他还是按照传统,选东夷的一位首领益作为继承人。禹死后,禹之子启强大起来,许多部落反对益而拥护启。《史记·夏本纪》中有:“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治。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的记载。于是启即天子位,为夏后帝。有扈氏不服,启发动战争,在“甘”大战有扈氏,进而巩固了他的统治地位。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禅让制的废除,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已基本瓦解,国家机器已经产生。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夏王朝建立,它是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国家和法如何产生的?简单地说,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有没有国家机构?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已经出现了国家机构以及配套的制度。首先,夏时,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公社已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统治臣民。《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汉书》也说:“铸九鼎,象九州”。禹、启时代已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地区,并设有9个地方长官“九牧”进行管理。其次,夏已经具备了“公共权力”。恩格斯说“------构成这种权力(公共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②《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中央有职事官“六卿”,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地方有牧民官“九牧”。“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①,夏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②,圜土和夏台指的都是夏朝的监狱。此外,夏朝还有维护公共权利所需要的贡赋捐税。第三,夏朝已经出现养活国家机构的贡赋。《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中也提到:“夏后氏五十而贡。”夏朝的“昏、墨、贼,杀”是当时夏朝法律的条文吗?“昏、墨、贼,杀”是否是夏朝的法律条文,现在还不能认定,但根据史料记载,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对此都处以死刑。这来自于春秋时期《左传》记载的一起案例[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雨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者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雨、雍子的尸体也暴陈于市。《禹刑》究竟是什么?在夏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对《禹刑》的争论最多。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禹刑》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不仅有调整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包含了调整所有权和宗法关系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我们的教材采取了这种观点。二是《禹刑》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三是《禹刑》是夏朝的刑事法律规范。“夏刑”真的有“三千条”吗?关于西汉初期《尚书大传》所谓“夏刑三千条”这一史料,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引为信史。如,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即引之为夏代的法典;肖永清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简编》主张“夏刑三千条”可能为《禹刑》,但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张晋藩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法制史》认为“夏刑三千条”即《夏书》所说的“昏、墨、贼、杀,皋陶之刑”。其二,将信将疑。如,张晋藩主编的大专法律教材《中国法制史纲》、薛梅卿主编的中国法大学教材《中国法制史教程》均是将信将疑。其三,为案例或由案例归纳而成。如,张晋藩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认为,“夏刑三千条”是夏朝“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案例,归纳出一些罪名,汇成”的;曾宪义主编的《新编中国法制史》主张“夏刑三千条”可能是夏代判处各种刑罚的案件数目。其四,通过考察“夏刑三千条”的源流,认为西汉初期的儒者以《尚书·吕刑》及《书序》为依据发挥出来的误论,后人以讹传讹,将之作为夏代法律史料。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何时?对此问题有很多的观点,现提供其中的几种观点供大家参考学习。20世纪上半叶的观点:这一时期,在商代考古发掘成果的影响下,学者以将商代作为有文字可考的信史的开始。因此,有关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基本上都认为始于商代。20世纪下半叶的观点:自50年代开始,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的广泛运用与夏商考古研究的新成果,对传统法律起源问题的研究成为一个热点;80年代以后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1.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商代说。从考古学和考据学两个方面论证了中国国家起源于商代,而非起源于夏代。2.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夏代说。这是法制史学界目前的通说。其理论根据是,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形成于夏代,中国有阶级社会的历史自夏代开始。因而,与此相应,中国古代的法律也起源于夏代。3.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其一,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的习惯法;其二,这些习惯法大致涉及处理如下事项:财产及财产继承,婚姻,选举,氏族或部落内的人身侵害及复仇,部落间的关系等等;其三,越接近原始社会的彻底崩溃(即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这些习惯法便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地带上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的内容;其四,奴隶制社会初期,奴隶主阶级的国家认可上述习惯法,并加进新的内容,并用国家的暴力保证其施行,法律的阶级性至此占据了主导地位。4.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黄帝时期说。夏朝的内容在考试中占多大比例?夏朝在考试中所占比例很小,本章内容不作为考试重点。我们只需要了解夏朝作为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如何建立的,领会法律的起源问题及刑、法、律的含义,掌握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西周时期,礼和刑都作为法而存在并适用者,请问二者孰重孰轻?首先,礼和刑构成西周法的基本方面。礼侧重于典章制度、礼仪、道德规范的规定,是西周法的重要内容。刑侧重于制裁性禁止性规定,主要职能在于对已然犯罪的惩办。因此,礼和刑在西周法中是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其次,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在推崇礼的预防犯罪职能和强化精神统治作用的西周时期,礼不仅仅是法的重要构成,而且是法的指导原则。礼与刑相比,礼显然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刑与礼相比,刑必然以礼为指导,居于从属地位。再次,礼虽然占据支配地位,但不能脱离刑(或法)而发挥职能作用。相反,礼必须借助刑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因此,礼和刑都包括在法的范畴中,同时又是西周时期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两种方法手段。什么是宗法制度?所谓“宗法”,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甲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一项核心内部。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族长由谁继承,也就是王位由谁继承,二者是一致的。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的。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天子也按照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的“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但只能封为诸侯(或卿大夫),他们是从属于“大宗”的“小宗”。这是诸侯也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则由诸侯另行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此类推。大夫以下,在全国范围内就形成了一个像大树一样的宗法系统。其目的在于保障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不致分散和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以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在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作为周王和周后手下重要职官的“卿”也变成世袭的,因而形成了“世卿世禄”制度。周公是何许人?西周初年政治家,思想家。周武王之弟。姓姬,名旦,亦称叔旦。因采邑封于周(今陕西岐山北),故称周公。曾助武王灭商。武王死后,成王年幼,一度由他摄政。相传他曾制礼作乐,建立典章制度,主持制定、修改周初法典《九刑》。其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出“以德配天”思想。周公认为,只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所以天子要“以德配天”。(2)主张“明德慎罚”。他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禁止滥杀无辜。(3)确立了“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礼”的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从而确立了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如何确切地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礼不庶下人”,既表现出不同阶级地位的人在适用上的不平等,又说明体现阶级意志的礼对一切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力。礼的阶级性成为它的本质属性,礼的特权性则是阶级性的特出表现。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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