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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内容为上一年度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公证文书质量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评估办法,其中“执业活动情况”25分,“公证文书质量情况”40分,“组织建设情况”5分,“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分,“公证档案管理情况”5分,“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10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10分。第三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值和标准如下:(一)执业活动情况(25分)1.有较完善的办公设施(1分),服务承诺、办证流程、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公证员基本资料等相关制度上墙公示(1分),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办证,办证效率较高(3分);能全部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办证的,得3分,仍在使用手写方式办证的,不得分。2.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5分);3.公证人员工作积极主动,开拓意识强,公证业务领域有所拓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5分);必须提供一定的书面材料,包括业务领域拓展的范围,办证数量和业务收费的增长,所办理的事项在当地产生重大良好社会影响等4.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指导(1分);认真、及时、依法查处公证投诉案件(4分);5.积极开展业务理论研讨(5分)执业公证员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如《中国司法》、《中国公证》等发表公证理论或实务研讨文章,或被收录在部组织的业务或学术研讨会的论文汇编的,每发表或采用1篇得1分,最高分5分;执业公证员在《广东公证》等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的报刊发表公证理论或实务研讨文章的,或被收录在省组织的业务或学术研讨会的论文汇编的,每发表或采用1篇的得0.5分,如与前款内容重复,按高分计算,不重复计算。(二)公证文书质量情况(40分)本部分可通过检查公证业务档案,参照《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考核评定;考核年度内公证机构有出具假证的,该大项不予计分;出现错证的,错证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扣10分,超过万分之一的,扣25分至40分。1.严格遵守办证程序受理、审查、出具公证文书(10分);2.出具公证文书依据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充分(10分);3.公证文书内容适用法律准确(10分);4.公证文书格式及制作符合相关规定(10分)。(三)组织建设情况(5分)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内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该大项不予计分。1.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或积极参加所属基层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1分);2.公证机构负责人符合法定任职条件,认真履行职责(1分);3.公证员配备数量依法符合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1分);该项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定,不符合当年度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配备方案的,不予计分;4.全体执业公证员均能完成每年40学时以上的培训(2分)。(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分)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公证员组织实施年度考核(2分),且全体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2分);建立了公证员年度考核档案(1分);未按照规定组织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的,不予计分。(五)公证档案管理情况(5分)考核年度内发现毁损、遗失、篡改公证档案或公证文书没有及时立卷归档的,该大项不予计分。1.有专门的档案室,档案管理设备较完备并有专人负责(2分);2、有完善的档案归档、保护、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1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2分)。(六)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10分)对业务收费有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宗扣5分,扣完为止。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5分);以给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或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不予计分。2.建立了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的财务收支分配制度,并严格执行(1分);3.按时、足额交纳了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3分);该项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定,未按时、足额交纳了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情节严重的,不予计分。4.依法接受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相关检查中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1分)。(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10分)内部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该大项不予计分。1.建立健全了学习、奖惩、人员管理(包括公证员助理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健全的管理机制(3分);2.认真组织开展本公证机构公证质量自查及积极参加所在地市司法局组织的公证质量检查的(4分);3.公证专用纸管理严格,没有发生遗失、被盗、倒卖等现象(3分)。第四条公证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上一年度执业活动情况、公证文书质量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组织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检查。在年度考核检查中,省厅组织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检查小组,以案卷抽查、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全省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公证文书质量情况或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小组对上述一至三项内容的检查评分为公证机构该几项的考核内容得分。余下项目由公证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评分。第五条考核工作中,有关机关可以通过审查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案卷、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等方式,依照第三条的规定逐项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得分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检查评分与考核机关对其评定的其余考核项目分值之和。第六条省厅公证管理部门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各地公证机构公证员数量是否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要求,以及公证机构是否按时、足额交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情况、参加培训、投诉处理等情况反馈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第七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八条考核机关及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公证机构考核得分,并综合本地区其他公证机构考核得分后确定该公证机构考核等次。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并能在本地区公证机构中起先进带头作用的公证机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他考核得分70分—90分的为合格等次;考核得分60分-70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每个地区公证机构的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占当地公证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九条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的;(三)对年度考核工作不主动、不配合的。第十条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未能保持《公证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对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一条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如发现不以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检查评分为考核得分以及考核结果与平时掌握情况不符等情况的,省厅可以组织实地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可以要求考核机关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考核机关进行复核,并上报复核结果。第十二条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所辖区域内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各项考核内容分值及考核等次上报省厅。第十三条省厅每年对全省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进行排名和公布。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省厅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该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可被优先推荐参加省有关文明单位或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公证机构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该机构负责人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奖励,省公证协会也可以给予其物质鼓励。当年度公证机构被评为不合格等次或基本合格等次的,公证机构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及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司法厅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与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配套实施。
本文标题: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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