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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章起诉
程序法名言录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英国法谚第十八章起诉本章主要内容一、起诉概述二、提起公诉的程序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第一节起诉概述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1、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活动。起诉方式的演变:自诉公众起诉公诉世界各国的起诉方式:a.统一公诉制,如美国、法国、日本b.公诉兼自诉制,多数国家,如俄罗斯、德国c.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2、刑事起诉的意义•引起审判程序•行使控诉职能•限制法院审判范围,即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未经起诉的犯罪,从而保持审判与起诉的同一性•禁止再次起诉二、刑事起诉的原则1、国家追诉主义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国家垄断行使。2、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不得根据案件情况对起诉与否自由裁量。因其强调合法性、公平性,因此也称为起诉合法主义。起诉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为:A.有罪必罚的报复刑法思想及对犯罪的特殊预防政策;B.在对犯罪追诉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独断专行;C.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3、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指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律仍然赋予检察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因其强调起诉的合理性、目的性,因此也称为起诉合理主义。•起诉便宜主义的理论基础在于:使对犯罪的起诉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目的,适应刑事政策要求,强调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世界多数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均采起诉便宜主义,日本则将其称之为“起诉犹豫”。注意:事实上,在许多国家,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观念和原则在行使国家追诉权方面,同时发挥着作用。“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v.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参考资料】辩诉交易相关资料.我国首起辩诉交易案暂缓起诉制度简称缓诉,也称起诉犹豫制度,起源于日本,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作出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它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其意义在于:•符合刑罚人性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4、起诉状一本主义原则(也称唯起诉书主义原则)指起诉时除起诉书外,不得附带任何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或证物,在起诉书中也不得引用有关文书的内容。如日本。其目的是为了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维持当事人辩论主义的诉讼结构,割断原先审判程序与侦查程序之间的那种继承性质的联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提起公诉概述1、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制裁的活动。它包括:•审查起诉•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程序上的移送和处理2、提起公诉的意义二、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2、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案件3、审查起诉的基本任务•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中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合理斟酌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为支持公诉做好准备4、审查起诉的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材料(包括不宜移送的证据清单、复制件、照片等)是否随案移送•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5、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对起诉意见书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核•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补充侦查6、审查起诉的期限: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7、审查后的处理•提起公诉•不起诉三、提起公诉1、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活动。2、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何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参看下一幻灯片)注意:下列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单一罪行的案件,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数罪案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对已经查清的罪行应予起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及赃物去向,但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共同犯罪案件,对在案的被告人应当先予起诉3、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起诉书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公诉事实•罪名和适用的法律条款四、不起诉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2、不起诉的种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1)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思考:请分析最高检《诉讼规则》第262条的合理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2)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条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何谓犯罪情节轻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由检察人员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手段的恶劣程度、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综合确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九种情况,分别见《刑法》第7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第16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第17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第18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第19条预备犯、第20条中止犯、第24条从犯、第25条被胁迫或诱骗参加犯罪、第63条自首)以上两个条件要求同时具备,缺一不可。3)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当符合两个条件:a.经过补充侦查;b.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根据最高检察院《诉讼规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应当注意:证据不足不起诉,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虽然规定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这里“可以”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只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与不起诉有关的程序•法定不起诉须经检察长同意并作出决定,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则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应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不起诉决定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4、对不起诉的救济•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如果不服,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复查并将复查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但被不起诉人对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不能提出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形成公诉转自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作出该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结果仍然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检察院和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免予起诉的取消我国刑事诉讼中曾经长期使用免予起诉的法律制度,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在确认其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免予起诉。这一制度由于赋予检察机关定罪权,而有悖于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理,且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免诉权的弊端,1996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废除了这一制度。同时,人大决定保留了免诉制度中所贯彻的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因素,赋予检察机关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建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但使相对不起诉只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而不具备定罪效力。【课后阅读】1、如何改革完善不起诉制度2、存疑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问题探析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一、自诉案件及其种类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种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案•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伤害•重婚•遗弃•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章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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