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婚姻家庭法案例研讨案例2
婚姻家庭法案例研讨21、案情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2、案情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3、案情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水彬于1963牟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遗嘱进行了公证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问题:黄某死后将个人财产赠给第三者的遗嘱是否有效?4、案情80年江西黄某在7岁时被10岁男孩熊某无意打伤眼睛,家长无力赔偿。双方家长约定:熊某长大娶黄某为妻,如黄某另嫁,互不承担责任;如熊某另娶,须付给黄某终生生活费,每月10元。20年后(2000年),熊某要另娶她人。黄家将熊家诉诸法院要求承担黄某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7.7万元。问题:1、合同是否有效?婚姻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的条件附加?5、案情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6、案情李某与张某结婚后,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妻子婚前有1万元存款,用该一万元购买基金赚取4000元,丈夫认为是共同财产。妻子美容、减肥花费2万多元,该笔债务,丈夫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妻子称丈夫支持其美容。问题:4000原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7、案情(情冢)夫妻双方增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分得40%,丈夫分得60%,丈夫按照此协议,将250万元打入妻子账户。后来并未协议离婚,双方有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双方旅游等共同生活开支全部由丈夫支付,后来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丈夫账户上的1090万元。问题:1)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其是否可以作为诉讼离婚中分割财产的依据?为什么?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之后共同生活的夫妻财产约定?为什么?8、案情(这孩子该归谁甲女士在垃圾站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医院也证实是亲生父母一位条不能养活仍掉的。后经甲女士精心照料,婴儿生存下来。现亲生父母想要回该孩子。问题:1)该孩子应该属于谁?为什么?9、案情甲夫妇的孩子丁被人贩子偷走,甲夫妇多方寻找没有找到,后丁被丢在火车站,又被人送到孤儿院,乙夫妇通过合法收养手续收养了丁。现甲夫妇要求乙夫妇归还他们的孩子。问题:该孩子应该属于谁?为什么?10、案情(亲子鉴定)丈夫甲不知妻子丙与他人通奸,后通过亲自鉴定已经知道抚养了7年的儿子乙原来是妻子与他人所生。问题:妻子侵犯了丈夫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向谁主张?法律依据?11、案情甲女结婚登记前一个月男方乙给甲2万元彩礼,结婚登记后两个月举行婚礼,举行婚礼时,女方将娘家陪嫁的财产带到男方家,男方认为陪嫁的财产是用彩礼的钱购买,而且在登记后带到男方家,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婚礼后三个月,女方要求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发生争议问题:1、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法律依据2、彩礼是否应在离婚是返还?其法律依据12、案情甲、乙结婚后已50万元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100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由甲的父亲在他们婚后赠与的,40万元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问题:1)首付款10万和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2)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法律依据?2)如甲、乙双方离婚,该房产应如何分割?13、案情1992年男张某与何女士公开租房在一起生活,一起上下班,一起买菜。邻居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是他们本人并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而且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一场车祸两人死亡,发现时两人已经死亡无法辨认是谁先死去的。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何女士有一个120万元的存折,张某的父母认为是张某与何女士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1993年两人回家看望张某的父母时是以夫妻关系相称的。何女士的父母认为是何女士的个人财产,1994年底两人第一次回何女士的家时,何女士的父母才知道两人的关系,何女士以前从未对家里人说有配偶。问题:张某与何女士是否为夫妻关系?120万元应该归谁虽所有。14、案情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下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15、案情(保姆和遗嘱)甲乙夫妇请丙做保姆,甲先去世,留遗嘱其财产全部给乙,已去世前几个月,留有书面遗嘱,给保姆4万元,并委托其堂弟作为遗嘱执行人,另外又将一张存折给堂弟,让其交给保姆,并告诉其密码,让保姆将存折里的钱取出7万元。临终前天5天又留有口头遗嘱,让其儿子在4万元之外,每年给保姆一万元。之后便处于昏迷状态。儿子不承认口头遗嘱。问题:1)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7万元是否视为乙对保姆的赠与?为什么?16、案情某女结婚登记后,两个月举行婚礼,举行婚礼时,女方将娘家陪嫁的财产带到男方家,男方认为陪嫁的财产是用彩礼的钱购买,而且在登记后带到男方家,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如何定性及分割?如何认定用彩礼购买的财产的归属?2)嫁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17、案例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18、案例甲乙夫妇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在老家探亲期间,认识了12岁的女孩丙,回城后办理了收养手续。甲夫妇对丙疼爱有加,抚育培养直至大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丙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特别是在她结婚以后,对与她和丈夫同住的二老更是漠不关心,甚至不时为生活琐事,对二老恶语相加。2003年,养父甲生病住院期间,她从未去探望过,全靠乙拄着拐杖照顾老伴。甲出院后,因经济紧张,要求丙给付赡养费,丙不但不给,还把甲夫妇大骂了一顿。甲瘫痪在床,丙不仅不照顾他,还嫌家里气味难闻,经常在家骂骂咧咧。后来,丙丈夫单位分配了住房,夫妻二人便搬出去单独居住。从此,丙再未踏入过甲夫妇的家门。甲病情严重,医药费入不敷出,他实在熬不下去,硬着头皮多次要求丙支付赡养费,但丙总
本文标题:婚姻家庭法案例研讨案例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9261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