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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图书馆和档案馆相关的著作权例外和限制原则的声明图书馆电子信息网站,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议及图书馆著作权联盟联合声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内瓦,2009年5月25日-29日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周玲玲译国际图书馆界认为,在21世纪更新关于著作权的例外和限制的理解是紧急必要的,由此可以帮助成员国在其国内法中合理地安排、解决获取数字信息问题。承认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为图书馆服务以及信息获取扩大著作权例外和限制的范围;意识到图书馆在历史演变中为存储各种具有知识价值的作品,文化遗产和国家以及人民的集体记忆所做出的贡献;意识到图书馆常常被立法赋予一个公共的使命,即让知识更有利于教学、研究和公共利益;意识到图书馆必须在全球数字环境中立刻履行其公共职责;意识到著作权法长期以来通过成文法形式支持图书馆基本职责,这些基本职责包括保存,图书馆将作品借给用户,馆际互借,以及为了研究和私人目的复制作品;强调不论资料是以何种形式存在,例外和限制对于各类资料都将是可持续性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原则;强调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赋予了图书馆在纸本环境中进行实践活动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有效地更新法律使得法律在国际领域内允许数字信息得到充分的使用;强调信息的私人许可证常常会阻止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合法的使用,从而影响图书馆的服务,并且阻碍知识和创作行为;2强调目前缺乏有效的法条适合数字信息的使用以及适合技术保护办法的使用,从而限制了图书馆行使著作权法长期以来支持其履行的职责;察觉到作为一个结果,如果作品事实上遗失了,研究者将不能获取必要的信息去完成研究,大量目前被创作出来的数字信息由于没有获得系统的收集或保存将面临丢失;强调如果适合的方式不能够被采纳用于加强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从而协助图书馆在全球范围内的工作,人类将面临历史记载中以及研究、学术和文化进程中的一次数字化断电;强调发展中国家和转型中国家通常不能从灵活的体制中获益,这些灵活的体制也包括可能被应用于知识产权系统中的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强调发展一个全球性的关于例外和限制的战略是当今国际著作权领域一项核心的挑战;声明这项挑战已经延伸至伯尔尼公约的结构,因为伯尔尼公约在清楚地确保著作权所有人权利的同时并没有充分地通过创建例外和限制确保公共利益;声明由于著作权拥有人的权利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规定,在新型技术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扩展,相反地,与著作权的例外和限制相关的规定和解释却相当有限,用词常常模棱两可,由此不能在新型技术和现实发展过程中得到调整和适应;强调著作权拥有人的权利继续在扩展和适用,而限制和例外却被固定了,并且日渐成为信息技术走向成功的阻碍物;强调在持续性的技术更新的过程中,著作权的例外和限制的角色已经变得相当不平衡;图书馆界坚持认为,著作权法中例外和限制在一个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应该被视为著作权法中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的一种抗衡。例外和限制应该被视为与著作权一致的方式支持全世界的创新、创造和经济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常务委员会(SCCR)持续进行关于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讨论,讨论包括了2004年和2005年由智利政府递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建议(SCCR/12/13和SCCR/13/5)以及由巴西、智利、尼加拉瓜和乌拉圭四国政府在2008年提交的建议。智利政府在2005年11月提交的报告中重申了优先考虑SCCR工作的重要性,从而通过学习现有范例以及不断为了公共利益达成限制和例外方面的共识(例如为了在各国立法中有效地帮助国际社团工作而建立的著作权昀低限制和例外标准)的过程中,强化国际范围内对于充实限制和例外的理解。智利明确了三方面即将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常务委员会处理的工作:1.从成员国的国家知识产权系统中或者从国家范例和实践中明确例外和限制。2.为促进创作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传播,分析必要的例外和限制。33.为了保护必须体现在所有国家立法中有利于社团发展、尤其是有利于弱势群体或者社会优先部门获取信息的公共利益,达成关于例外和限制的共识和合约。我们认识到为了帮助视障人士,图书馆和档案馆,以及教育机构明确各国关于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范例和实践,并且学习在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和例外,SCCR昀近做了很多相关工作。我们希望这些工作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个框架,用以加强国际间关于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著作权例外和限制的理解,并且重新调和必要的平衡去维持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全球信息社会。我们极力主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依据智利提出来的三方面倡议开展进一步的工作。联系到第二部分有关分析的建议,我们建议开展一个实证学习,直接帮助确定哪些著作权例外和限制是图书馆所需要用来鼓励创新和帮助传播。这个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在各国立法中能够出于保证公共利益的目的就核心的著作权例外和限制达成合约。我们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考虑全面具体的建议并拟定成正式文本,去指导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帮助他们在全球范围内扩展著作权例外和限制,尤其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拓宽著作权的例外和限制。在那些还没有建立起著作权例外和限制的国家,我们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帮助这些国家,提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技术帮助或者开展各类研讨工作。我们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能够采取行动帮助解决各国国内法关于图书馆和档案馆方面的著作权条款存在的不足。通过这样的行动,成员国能够帮助自己的国家促进未来的知识创新。我们诚恳地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能够在国内法中采取以下的原则去协助发展图书馆和档案馆所需要的著作权例外和限制:保存图书馆应该被允许为了保存的目的,包括为了将作品的内容转化为不同形式的目的,能够复制其馆藏中已出版的或者未出版的作品。72个国家目前在成文法中已经允许图书馆为了保存目的展开复制活动。67个国家允许图书馆为了替代的目的复制作品,其中53个例外清楚地允许图书馆可以为另一家图书馆保存版本的需要而为其复制本馆作品。然而,很多这类条款并不能应用于一些特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例如视听制品和录音,同时很多条款中并没有对数字资料进行明确规定。世界多半国家的图书馆缺乏法律上的肯定,以帮助他们完成一些很重要的使命,而且有更多的图书馆完全缺乏处理数字信息的方法。保存的例外应该平衡地适用于各种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同时应该适用于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的资料。图书馆应该被允许主动地保存那些受到损坏、毁坏或者遗失威胁的作品。法定存缴法定存缴法和系统应该拓宽包括任何形式存在的出版的作品并且允许将这些作品4进行保存。一个法定存缴系统要求各类组织和个人将创作的作品的一份或者更多份复制本递交到被认可的国家机构或者相关机构中进行保存。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确保国家图书馆馆藏完整的方式,同时也可以帮助确保一个国家出版的遗产随时可以被获取和保护。法定存缴立法常常不包括某些类型的作品和非纸本形式存在的作品,例如录音和视听作品。法定存缴立法在很多国家并没有延伸到电子出版物。为了妥善保管脆弱的数字作品,法定存缴立法应该包含一条毁损性条款,即不论作品是以什么形式存在,也不论著作权法案允许与否,都应该任何作品保存权。馆际互借和文件供应图书馆应该有权利或者直接或者通过馆际互借的形式将各种形式的作品提供给用户。17个国家目前对于文献供应具有专门的例外规定,6个国家为了提供给个人用户作品的复制本,允许馆际互借复制本。有一些国内法依据基础的图书馆条例允许馆际互相提供馆藏作品,而另外一些国内法根本没有相关的图书馆条例。资源的共享对于知识的更新至关重要,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资源的共享更必不可少。没有一个国家的图书馆可以拥有每一本书,杂志或者其他作品。图书馆之间依据用户的要求进行非商业性的互借是一个习俗。该习俗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昀广泛的知识获取和昀好的服务。资源的集成与共享对于印刷资料而言被称为馆际互借,对于数字资料而言被称为馆际文件供应。馆际间的安排对于确保馆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非常重要,同时这种安排对于维持图书馆资源共享和保护权利拥有人的合法权利也相当重要。教育和课堂教学被图书馆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法获取的作品在不损害作品权利拥有人的相关权利的前提下,应该可以被用于支持课堂教学或者远程教育。图书馆或者教育机构应该被允许复制作品用于支持课堂教学。如果教师、指导员、或者学者每次必须通过申请才能够获取复制教学、指导或者其他培训活动所需的资料,教育的及时更新和进步就无法实现。通过行政手段来确保每个教育或者教学的需要是非常不合理的。新型技术确保了安全的虚拟学习环境的形成并且使得教学和互动的形式变得更精彩。著作权例外必须及时地更新从而确保下一代学生的教育能够从中获利,就如同教育从纸质时代获利一样。教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这是全世界的共识。为了研究和私人原因而复制为了研究和学习或者其他私人目的,为个人用户或者由个人用户复制个别作品应5该被允许。这是在国内著作权法中被认可的昀广泛的复制权利相关的例外和限制。个人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复制作品,这一需求已经被图书馆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意识到并且认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或者组织常常会因为创作、教育和信息获取的原因要求复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果复制作品需要逐个通过审核然后才被批准,复制流程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同时社会信息的畅通传播也会受到阻碍。图书馆应该被赋予一项权利,即不论资料以何种形式存在,图书馆都应当有权提供用户复制作品的权利。与残疾人相关的规定图书馆应该被赋予一项权利,即为了能够让残疾人获取作品,将作品从一种模式转换成另一种模式。这个例外应该应用到各种形式的作品中从而协调用户的需求和科技的发展。为了防止重复转换作品模式,跨国界的转换应该被允许。如果残疾人不能够获取信息,他们的人权也相应被否认了。每个人都有权利阅读和学习,经验丰富了人生。在发展中社会残疾人尤其需要得到国际社团的关注。国家之间的转换往往会带来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从而阻碍了那些帮助残疾人阅读的新技术和服务的发展。为了残疾人的利益,图书馆相关的规定应该被扩展,从而保障残疾人能够跨国界通过各种媒体获取信息。图书馆广泛的免费使用例外一条与合理实践相符合的免费使用条款能够帮助确保图书馆的服务得以有效的开展。一般的例外,如合理使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都应该被延伸到图书馆工作中为特殊的图书馆例外需要服务。在一些国家,一般的免费使用例外被限定在一些用途中,例如研究和学习,评论和综述,新闻播报,模仿和讽刺,和司法进程。在另外一些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合理使用原则适用于部分的图书馆工作。具体的图书馆和档案馆的例外不应该代表所有被允许的与图书馆和档案馆相关的例外。在具体的例外还没有被修订完成之前,合理使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应该被采纳用于进一步满足图书馆的紧急需要。孤儿作品当著作权拥有人不能被确定或者找到时,孤儿作品的使用应该被赋予一项例外条款。很多诚实的用户在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常常不能明确或者联系到著作权拥有人。对于图书馆或者其他文化遗产的服务者,常常会因为不能明确或者联系到著作权拥有人而导致不能获取当地或者重要的馆藏。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图书馆放弃使用孤儿作品,即使使用的目的是出于非营利目的,例如保存。减少图书馆承担使用孤儿作品风险的机制应该被建立、完善起来,以帮助大量孤儿作品的获取。一项关于孤儿作品的限制条款能够帮助保存那些原本可能被忽视的作品。6著作权保护期限与伯尔尼公约一致,著作权的一般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在伯尔尼公约以及TRIPS协议中,一件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在很多国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被延长到作者终身及其死后70年。保护期限的延长意味着信息被私人拥有的期限加长了,在增强关于著作权拥有人权利的同时削弱了图书馆、教育机构和个人使用作品的权利。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应该在国内法中进一步被延长。作品在公共领域中得到自由使用可以为创作、研究和学术提供更多新的契机。阻碍合法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在图书馆和图书馆用户基于一个非损害性目的使用作品时,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应该被允许。在很多国家关于反规避立法的实施都已经超越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协定第1
本文标题:与图书馆和档案馆相关的著作权例外和限制原则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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