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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学习目标]通过学习应当了解集体劳动争议的含义,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集体劳动争议和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知识要求]一、集体劳动争议的含义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集体劳动争议的标准由3人改为10人以上。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二、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是性质不同的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仅指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发生的争议。两者的区别是:第一,当事人不同。集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10人以上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第二,内容不同。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各个当事人应当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共同理由,即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共同的要求,但是只限于争议申诉的特定部分劳动者各自的具体利益;P437团体劳动争议则是以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争议标的。第三,处理程序不同。集体劳动争议因有共同理由,为简化争议处理程序,法律规定提请集体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应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活动,其实质仍为个人劳动争议;而且,集体劳动争议推举的代表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行为只代表提起申诉的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对未提起申诉的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集体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团体劳动争议中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中的首席代表,在争议处理程序中,其行为涉及工会(或职工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仲裁、协调或诉讼结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三、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与一般的劳动争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争议主体的团体性团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团体——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而不是劳动者个人(2010.5)。(二)争议内容的特定性团体劳动争议的标的涉及订立、变更或履行集体合同等一般劳动条件事项。团体劳动争议分为利益争议与权利争议。利益争议是当事人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在集体合同中如何设定尚未确定的集体合同条款即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它往往表现为集体协商谈判出现破裂或僵局,此种争议处理不好,甚至出现示威、请愿、游行、罢工或闭厂等激烈情形。权利争议是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将集体合同条款付诸实践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实现集体合同中已经设定并且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团体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往往由于解释集体合同条款有分歧或违法而导致出现。无论是何种团体劳动争议,内容都具有广泛性和整体性,而其他劳动争议只涉及劳动者个人。这一特点使团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区别开来。(三)影响的广泛性团体劳动争议主体的团体性及内容的特定性,事关劳动者的整体权利义务,这就决定了团体劳动争议影响的广泛性。若处理不及时或不得当,极易导致出现其他激化矛盾的行为。[能力要求]一、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表现在:P438(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4)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5)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6)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此外,根据《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活动。该办法规定:(1)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二、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一)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1.当事人协商。这是团体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当事人必要的妥协与让步是利益协调的惯例。《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协调处理团体劳动争议的职能机构,它所设置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处理团体劳动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团体劳动争议时,应遵循三方原则,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同级工会以及有权代表企业的部门和社会团体,如企业家协会等部门是协调处理利益争议的协助机构。P439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团体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争议的程序是:(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自动立案受理。(2)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查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争议内容制订协调处理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3)向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当争议双方矛盾尖锐并有可能激化,造成上访、怠工、请愿、游行、罢工等严重后果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4)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查清争议事实,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促使争议迅速解决。(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该《协调处理协议书》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当监督协调处理协议的执行情况。(6)此类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因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二)团体劳动争议的管辖订立或变更集体合同争议的管辖范围,依据发生争议企业所在地区或企业的性质而定。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和跨省(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三)当事人的和平义务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2010.5):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②相互尊重,平等协商;③诚实守信,公平合作;④兼顾双方合法权益;⑤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产业行动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以及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已经对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即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等。因此,因集体合同的利益争议而采取请愿、静坐、大规模集体上访、阻断交通或罢工等行为,即为不合法行为,违反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双方既然将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作为决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因P440此就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则行为,承担和平义务。包括:①发生团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进行平等协商,以期取得一致意见;即使不能协商解决,应通过正常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不得自行采取过激行为。②在申请和协调处理期间,也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企业不得解除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它是以既定权利义务为标的的争议,属于权利争议的范畴,此种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处理。由于争议是由工会代表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以全体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为标的的争议,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争议,不适用于基层调解,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因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处理程序是:1.当事人协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履行集体合同的团体争议的处理适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3.法院审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使争议得以解决。第四节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学习目标]通过学习应当了解劳工问题的含义、特点;突发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突发事件的特点,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对策,包括突发事件处理的一般对策,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或团体劳动争议,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对策。[知识要求]一、劳工问题及其特点(一)劳工问题与劳工阶层劳工问题是伴随劳动关系现象的出现而同时出现的问题。雇员及其组织与雇主及其组织两大集团出现并形成了普遍的利益冲突。劳工问题就是对劳动者和社会整体造成负面影响,占社会主导地位的利益群体和组织不能接受,因而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进行干预的社会现象。它是众多劳动者个人及其团体或社会整体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一种社会状况。社会整体的需要包括社会整合、有序、稳定以及发展。社会整合即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不同的P441群体、不同的职业、不同的阶层等能在分化的基础上保持某种联系和流动,而不是相互隔绝、互为壁垒的状态;有序是指在各种社会关系的运行中,社会处于具有一致性行为标准的状态;稳定是指社会不同的群体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时,能够以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价值准则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紧张关系;发展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生产的发展,经济物品的日益丰富,满足了社会成员在生存、享受、发展方面的各类需要。当代的劳工概念已不是指19世纪的无产阶级,也不是指20世纪人们所谓的蓝领,它泛指社会中的工资收入者,无论他们的雇主是政府、国有企业,还是股份制公司、私人企业。当代的工会会员中不仅有工厂工人,也有农场工人、教育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体育明星、医务人员;不仅有全日工,还有半日工、钟点工,甚至包括失业者。传统意义上的劳工概念已经无法囊括这样的内容。劳工阶层与劳工问题密切联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可以将人们区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序列。“分层”原为地质学家分析地质结构时所使用的名词,是指地质构造的不同层面。人们发现社会存在着某种不平等,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也像地层构造那样分成高低有序的若干等级层次,因而借用地质学的概念来分析社会结构,形成了“社会分层”这一范畴。在社会中存在着社会分层现象,依据一定标准,将具有相对稳定特征的社会群体称为劳工阶层。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社会不平等现象是以“等级”的形式存在的。到了19世纪,人们广泛使用“阶级”和“阶层”概念来描述社会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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