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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一级人力资源精讲讲义-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5)
第五节和谐劳动关系的营造第一单元工会组织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学习目标]通过学习应当明确工会组织在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具有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和社会责任运动的内容,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以及对我国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掌握我国企业应当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知识要求]一、工会的定义及组织建设保障工会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组织,是劳动关系矛盾长期发展的产物。但是对于工会组织的定义,在各国学术界并没有一种公认的概念,即便是在法律上,各国相关立法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定义工会,可以从会员的性质、组织的宗旨、达到组织目的的手段等方面加以界定。不过,无论从哪些方面去定义,都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申明工会是一个劳动群众的团体。但是,这个群体的内部很复杂,在实践中什么样的人才能参加工会很难划分。其次,关于工会的宗旨,明确工会是在社会上代表工人利益的团体,这一点无可争议。有争议的地方是,工会的宗旨应该只是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即单纯为经济利益而斗争,还是应该同时关心社会事务,参与社会革命;它应该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还是应该同时是一个政治组织。最后,有关工会定义的第三方面的问题是达到目的的手段问题。工会通过与雇主进行集体协商谈判来达到其改善、提高工会会员一般劳动条件和社会地位的目的,它是集体谈判的代表。但是,实际上工会为实现其宗旨所采取的手段是多样的。它可以采取各种联合行动来达到其目的,包括在谈判中显示其集体团结的力量,直至采取罢工等集体行动。近代,民主参与、民主协商获得了广泛的发展,而民主参与管理不一定要通过工会,可以通过工人个人的直接参与和选举工人代表来实现民主参与管理。因此,在民主参与管理中,工会的作用问题又成为定义工会的争论问题之一。关于工会的定义只能从各个国家各自的经济社会制度安排的视角进行考察。在我国,《工会法》全面规定了工会的性质、职能、任务与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我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工会定义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P454织。其宗旨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调整控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应发展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组织建设保障。《工会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针对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和企业职工人数少、发展变化快的情况,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2.工会干部保护。为使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必须加大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3.工会经费保障。《工会法》规定,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我国工会组织的职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工会的全部工作及其职能的调整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形势。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践,工会的职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两种基本手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通过下列途径来实现:P4551.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2.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3.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1)克扣职工工资的。(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4.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5.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6.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P456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7.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满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8.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二)工会的其他职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首要职能,同时工会还具有建设、参与和教育的职能。1.工会的建设职能。工会的建设职能,就是工会吸引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吸引职工群众参加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就从根本上维护了职工群众的长远利益。2.工会的参与职能。工会的参与职能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民主管理的职能。3.工会的教育职能。工会的教育职能是工会教育、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的职能。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三、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已被社会广泛接受,但是就学术界或企业界而言,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的经济理论认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其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其唯一任务或目标就在于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赚取利润。筹集资本、进行投资、生产销售管理、赚取利润是企业的基本流程。这种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集中于企业的经济责任方面。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这种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即“股东至上主义”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股东至上主义”理念提出了挑战,利益相关者理论立足的关键之处在于,它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物质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呈逐渐弱化的趋势。主张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指出,公司本质上是一个受多种市场因素影响的组织实体,而不应该是由股东主导的企业组织制度;考虑到债权人、管理者和雇员等许多为公司贡献出特殊资源的参与者的话,股东并P457不是公司唯一的所有者。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之下,人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其基本含义是: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保护弱势群体等。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来看,它是企业理论的一种发展。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实体,它追求最大利润以回报投资者;企业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法律范畴的企业,应当守法经营,遵守法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道德范畴的企业,它要承担社会伦理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构成企业的社会责任。四、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的主要内容20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捍卫消费者权益、劳工权益和环境保障,形成新的社会共同价值观。与这种新的价值观相适应的是形成了新的社会力量,迫使企业按照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要求调整经营行为。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跨国公司纷纷制定本企业内部的生产守则,用于自我约束。这些自己制定的企业内部生产守则更多地服从于自身的商业利益,并且其实施状况无法得到社会的监督。在多重力量的推动下,生产守则运动开始由跨国公司自我约束的内部生产守则向社会监督的外部生产守则转变。迫于各种各样的压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形式上也开始升级,独立于单个企业之上的“外部生产守则”开始出现。根据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其中118个由跨国公司制定,92个由行业协会和贸易协会制定,32个由非政府组织制定,4个由国际组织制定。发展到今天,全球各种类型的生产守则大约有400多个。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SA8000)是有代表性的一种。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SocialAccountability8000InternationalStan—dard,简称SA8000)是一种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而制定的,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1997年,由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SAI,该组织为民间组织)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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