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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饮食品平安制度小型餐饮食品平安制度1.实行餐饮效劳许可。取得《餐饮效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效劳活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效劳许可证》,以便消费者了解和监督。2.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为落实餐饮效劳提供者的责任,餐饮效劳单位要配备食品平安人员(兼职),负责检查经营过程的食品平安状况并记录,建立食品平安管理档案,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食品平安制度。3.建立健全餐饮效劳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体检表或复印件、健康合格证明或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有碍食品平安临时病症记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业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前方可从事餐饮效劳工作。4.制订全年食品平安方案,加强餐饮效劳从业人员食品平安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授课人、考试试卷及考试成绩)。按照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平安培训,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平安知识,明确食品平安责任。餐饮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平安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平安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前方能上岗。5.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2)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3)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6.库房要保持通风、枯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那么,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及时清楚。7.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国家食品平安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帐。8.餐饮效劳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工作衣帽、勤洗澡理发。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9.餐饮效劳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10.食品操作人员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带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11.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温度的控制范围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20~-1℃之间。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12.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炊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具、饮具。13.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区清楚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14.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15.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平安举报,食品平安管-理-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xx-xx-xx-xxx-xx)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管理制度xx-07-1210:16|#2楼(一)食品平安综合管理制度1、严格遵守《食品平安法》及国家有关食品平安的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平安卫生。2、依法亮证经营,不超许可范围经营,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平安,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不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3、成立食品平安管理小组,餐饮业法人是本单位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员。4、食品平安管-理-员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平安状况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催促检查食品平安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平安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在部门内开展岗位自查,食品平安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进行一次以上食品平安检查,食品平安管理小组每周进行1次食品平安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应,并提出限期改良意见,做好检查记录。6、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关注社会食品平安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平安事件。(二)从业人员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并经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效劳工作。2、认真制定培训方案,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平安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3、餐饮效劳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平安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前方可参加工作。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合格前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3.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五)食品采购索证验收记录制度1、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2、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要由供给者盖章或签字确认。3、建立采购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4、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6、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食品平安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六)食品仓储管理制度1、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验收、发放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2、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查验工作。在食品购销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及台帐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3、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存放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4、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5、散装食品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等内容。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超过1cm)、清洁和保养,冷藏温度保持在0-10℃,冷冻温度保持在-1--20℃。8、仓库内保持通风枯燥,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保持仓库清洁卫生,仓库内禁止抽烟。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平安、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保温和冷藏条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禁止采购使用违法《食品平安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2、餐饮效劳必须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管理制度。3、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供给商有效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查验添加剂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标注了“食品添加剂”,并标明生产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规格、生产许可证号、质量标准等。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必须索取进口检验合格证明。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应当使用计量器称量添加剂,不得用手或容器随意添加。添加剂使用完毕,及时将添加剂放入密闭容器中包装,防止吸潮变质。5、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建立台帐,如实查验和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6、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平安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为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八)粗加工管理制度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防鼠类网罩。2
本文标题:小型餐饮食品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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