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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学习心得《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的学习,使我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对以后的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学习的同时,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总结了一些学习心得。总结如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几次局部修订,对于及时总结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和火灾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的需要、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起到了十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规范的一些内容未明确规定或者执行确有困难,建设、设计、消防部门在理解和执行中出现分歧,导致标准尺度不一,给设计带来不便、给消防监督审核带来负面影响。对建筑设计造成疑惑,更直接影响了建筑物防火、防烟效果,降低了建筑物的安全系数。1.防烟楼梯间的问题《高规》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但并未明确规定防烟楼梯间是否开采用扩大防烟前室的问题。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中,既明确的规定了扩大封闭楼梯间的设置,而且明确规定了扩大防烟前室,很容易执行。《建规》7.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在《高规》中的确没有见到扩大防烟前室的概念,但在实际建筑设计时,扩大防烟前室一直在很普遍的使用。但如今的《建规》上是明确提出了有这样的做法。从《建规》和《高规》的很多条文中,防烟楼梯和封闭楼梯在构造上有较大的差别,两种楼梯分别适用于不同危险级别的建筑物中,就严格执行规范而言,防烟楼梯间应根据《高规》第6.2.6条的规定,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但当今大量的高层和超高层建筑而言,很多交通布置在核心筒,直通室外基本很难实现,如果增加通道,会把建筑的一层分割的支离破碎。另外,《高规》6.2.1一类建筑和除单无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在建筑底层楼梯间直接靠外墙,是否可以不设前室,直接开向室外,按照笔者的理解,直通室外可以认为是一个大的阳台,这样更安全,但《高规》中并没未找到有明确的规定。建议规范对以上的问题应予以明确或改进,以利于指导建筑设计及审查工作。2.《高规》中商业网点的问题《高规》总则中关于规范的适用范围有以下规定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高规》术语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OO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高规》中2.0.17和1.0.3.1相互矛盾,据规范适用范围理解只有在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含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而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定义来看,只要满足规范所限定的条件,二层商业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如果按高规的条文说明,如18层的两层底商性质的建筑就应为按商住楼,得按高度走,是一类建筑。如果按商业网点,那套住宅的规范,按层数算,是二类。所以就看建筑如何定性质。从规范严格意义上来说,的确是这样的,但从《住宅建筑规范》名词解释来看,2.0.1住宅建筑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以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设计,但两个规范都没有明确表示这一点如何认定,让设计人员比较难以操作,就出现了在不同的地区消防的认定完全不同。商业服务网点为两层,且小于300平方,设置独立出口。那么该网点2层最远点至1层对外出口的疏散距离如何计算?是否可以认为:疏散距离计算为:(2层房间门到楼梯的距离)+(1.5倍梯段长度)+(楼梯到一层对外出口距离)不大于30米。若该商业网点为两层,且小于300平方,设置独立出口,且满足疏散距离要求,其楼梯间是否可设计为开敞楼梯?若不满足疏散距离要求,其楼梯间是否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另外引申而言,如果商业服务网点上部没有住宅,是否也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范要求来执行,因为在此情况下火灾的实际危险性应该更小。3.《高规》中与住宅相关的几个问题《高规》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单元之间的楼梯能通过屋顶连通、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的实体墙的单元式住宅。《高规》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按字面意思理解,假如某栋18层以上塔式住宅为2-3个单元相连,但每层总户数不超8户,总面积不超650m2,是否可视为多个塔式住宅相连。而一旦面积超过了650m2,按照规范规定是否还可以采用塔式住宅的规范要求,设置剪刀楼梯并符合规范的规定。虽然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设计中,如此进行设计的比比皆是,而各地消防部门的认定也不尽相同。《高规》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而《住宅建筑规范》9.8.1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两个规范一个要两个长边一个要一个长边,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高规》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住宅建筑规范》9.4.3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就《高规》理解,前室内除了规范限定之外不应开设其他任何洞口,但《住宅建筑规范》却又规定可设丙级防火门作为检查门。年7月2011
本文标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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