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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20.10X22DBS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S50/017—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用畜血产品(血旺)2014-10-01发布2015-07-01实施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50/017—2014I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S50/017—2014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用畜血产品(血旺)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经空心刀屠宰、取血为原料,辅以水、食用盐,经灌装凝固、蒸煮成型、包装、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预包装食用畜血产品(血旺)。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畜血:应为来自非疫区,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的健康畜,屠宰后经卫生采集无污染的新鲜畜血。采血时应对采血工具容器进行消毒,采血过程注意清洁卫生,防止原料血在采集过程中受到污染。3.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红棕色,有光泽气味有食用畜血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凝固状、有弹性,允许有气孔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鼻嗅、手触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95GB5009.3蛋白质/(g/100g)≥4GB5009.5DBS50/017—20142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对肉制品的规定。3.5指示菌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大肠菌群/(MPN/g)≤15GB4789.33.6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其他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相关规定。A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DBS50 017-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畜血产品(血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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