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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B41备案号:59472-2018DB63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736—2018代替DB63/T736-2008畜禽运输卫生规范2018-03-22发布2018-06-22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3/T736—2018I前言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本规范代替DB63/T736-2008《畜禽贩运检疫技术规范》,与DB63/T736-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运输者基本要求;——制定了运输工具装备要求;——制定了起运前准备;——修改了运输要求;——制定了运输结束后要求;——删除了附录B,修改了附录A和C的内容。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祁国财、李海梅、黑占财、褚荣鹏、尕才仁、马元龙、徐玉峰。DB63/T736—20181畜禽运输卫生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畜禽运输者要求、运输工具、管理要求、运前消毒、运输要求、运输结束要求、运输档案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畜禽运输卫生管理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NY/T1168-200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5027-2008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DB63/T1652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3运输者基本要求3.1熟悉有关畜禽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运输封锁区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畜禽。3.2掌握畜禽运输的相关知识。3.3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跨省运输畜禽应取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省内运输畜禽应取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3.4使用专用畜禽运输车辆,从指定通道运入目的地。3.5具有承担风险和赔偿的能力。3.6身体健康,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4运输工具要求根据畜禽种类、数量、体型大小和体质状况以及运输路况、天气条件、运输时间等选择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应具备隔离、防滑、观察、通气、照明、温度控制、防疫、消毒、给水和补饲设施、畜禽排泄物收集等设施设备。5起运前准备5.1申报检疫DB63/T736—20182畜禽货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装载运输畜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审批。5.2消毒5.2.1将运输工具内外清扫干净,并用清水洗刷。5.2.2采用化学消毒药物喷雾消毒法,对运输工具实施由内到外,由上到下喷雾消毒,保持至少15min以上作用时间。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消毒药液灼伤皮肤、眼睛等。严禁使用喷洒过农药的喷雾器喷洒消毒剂。5.2.3选择能够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无害无异味、无腐蚀性的消毒剂。常用0.5%过氧乙酸溶液、0.2%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含量为2000mg/L~5000mg/L的其它含氯消毒药。5.3装载5.3.1使用斜坡台、升降板、装卸专用月台等装载畜禽。5.3.2斜坡台应设有防止畜禽滑倒的装置,应设置安全围栏以防止畜禽摔倒受伤。5.3.3装载应以昀小的外力装卸畜禽,昀大限度地减少装载和卸载可能引起的应激反应。禁止使用电击棒驱赶畜禽。5.3.4家畜装卸行走路线应清楚、实用,应允许其按自由行走的速度上下运输工具。5.3.5畜禽装运密度大小应适宜,以使之能自然站立和躺卧。牛、猪、羊(绵羊/山羊)、家禽每平方米载重分别为50kg~200kg、120kg~240kg、100kg~150kg、7kg~9kg。5.3.6天气炎热时,运输密度应适当降低并增加通风。5.3.7应特别注意隔离带角和去角的、不同大小和性别的畜禽。6运输要求6.1通风6.1.1为保证畜禽对温度的适应性,车辆满足规定的昀小通风要求,并与所承运的运输距离相适应。6.1.2车辆应尽可能保持行驶以利于通风,遇到不可避免的停车,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通风和隔离。6.1.3气温高于25℃或低于5℃时,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在温度过高或过低时畜禽发生应激反应。6.1.4应当避开寒冷和酷热季节运输畜禽。天气恶劣时,通过控制通风以保持良好的车厢环境,否则畜禽运输应延期。6.2饮水和给饲6.2.1运输时间超过24h的,中途适时安排畜禽休息,采用适宜方式提供供应饮水和饲料。6.2.2饲料应适于运输畜禽采食,尽量按适当的方式给饲。6.2.3运输畜禽饮用水必须符合NY5027规定,饲料必须符合GB13078规定。6.3排泄物处理和应急措施6.3.1畜禽运输过程中产生粪便等污物应当收集在运输工具污物收集设备中。6.3.2严禁运输途中随意抛弃畜禽垫料、患病或病死畜禽。6.3.3运输中发现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停止运输,立即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DB63/T736—20183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按照DB63/T1652处理。7运输结束后要求7.1畜禽到达输入地后,运输者24h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7.2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进行隔离观察。7.3卸载完毕后,在规定场地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扫、冲洗、消毒,洗消物按照NY/T1168-2006处理。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8档案记录8.1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在运输畜禽时必须建立内容包括运输畜禽类别、产地、数量、原产地检疫证明内容、起运时间、到达时间、承运人、运载工具车号等的运输信息档案,填写表1《畜禽运输信息登记表。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8.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畜禽运输检疫档案,填写表2《畜禽运输检疫记录表》,并分类检疫证明、检疫证明存根等有关材料。8.3畜禽运输各种档案保存3年以上。DB63/T736—20184AA附录A(规范性附录)畜禽运输信息登记表表A.1规定了畜禽运输信息登记表。货主或承运人运输畜禽时填写,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表A.1畜禽运输信息登记表货主(承运人)登记日期畜禽类别数量用途原产地省(市)市(州地)县乡、镇村、养殖场产地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监测情况检疫合格证明号起运日期起运地点到达日期到达地点运输工具类型车号畜禽去向接报单位接报时间接报人(签名)承运人(签名)备注DB63/T736—20185BB附录B(规范性附录)畜禽运输检疫记录表表B.1规定了畜禽运输检疫记录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在现场检疫时填写保存表B.1畜禽运输检疫记录表货主或承运人姓名:申报日期报检日期检疫地点畜禽来源畜禽类别数量产地免疫种类免疫时间运前或运入临床检查情况检疫合格证明号耳标号起运日期起运地点到达日期到达地点承运单位车号畜禽运入观察起始日期观察截止日期强化免疫种类强化免疫日期强化免疫单位观察期临床表现:采样检测情况观察结果及处理意见:检疫单位检疫时间官方兽医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DB63T 736-2018 畜禽运输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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