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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总署于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同时废止。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1.铁丝网:高2米,长3米,可以拆卸。2.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3.2米。三、进出特殊区域卡口、通道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标准(一进出特殊区域通道(包括临时通道:为保证海关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货车(包括货物、客车、人员的有效监管,特殊区域要设置供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至少3条,应分别设置进区货车通道、出区货车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进出区客车及人员通道可视情况合为一条,但要留出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专用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二卡口:货物通道应设置检查卡口。在卡口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单证识别系统、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卡口与货物验放部门实行联网。卡口硬件应比照海关总署已招标的卡口设备型号、参数标准配置。在客车及人员通道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读卡器及视频监控系统。为方便特殊区域人员进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区域设置一个行政卡口,行政卡口必须设置相应监控设施,专人值守,原则上只能进出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特殊区域内设立用于基建车辆进出的临时出入口,临时出入口必需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专人职守,在使用完毕后予以关闭或改造成普通围墙。(三验货场地:特殊区域卡口附近应设有验货专用场地,其面积视具体情况而定。验货场地应配有可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验货平台,配置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必备的照明设施等。(四监管仓库:特殊区域内应设有符合监管要求、可供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监管仓库,仓库内安装有照明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验货平台应与监管仓库相接,并可进行铲车作业。(五巡逻通道:区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的专用通道,横宽不少于4米。为确保海关24小时监管,沿巡逻通道要安装照明设施。(六监控系统:沿特殊区域隔离围网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保证海关对围网周界全方位无盲区监控。在海关认为有必要实施监控的其他地点,如监管仓库、验货平台、卡口等处设置适当的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在验收前安装到位,并能够正常运行。所有报警系统设施不能对人身造成伤害。特殊区域所需配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由特殊区域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其他专用的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所需监控设备,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统一配置。具体配置规模,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量提出设计方案,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批确定。(七检验处理场所和设施:特殊监管区域内应设有检验检疫所需的熏蒸消毒或销毁处理场所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有警示标志,并配有现场办公用房、药品器械库和必要的消毒器具以及存放待处理物品的防疫库。距生活和工作区域不少于50米。(八特殊区域应建立符合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网络环境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满足外汇、税务等部门有关业务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需要。四、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办公和休息用房标准(一监管用房:在两条货车通道的中间应设立海关监管用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宽度不少于3米。(二办公用房: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永久性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内应有专供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的办事大厅,办事大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办事流程等方便企业办理业务的设施。在永久性办公用房建成使用前,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可开展海关及检验检疫业务的临时办公室。(三休息用房: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对特殊区域实行24小时监管和通关,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休息用房。五、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配套设施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办公所需水、电供应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
本文标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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