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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51号2005-09-22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强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要求各有关部门都要对房地产形势密切跟踪、及时研究。为了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在调控房地产行业方面的作用,现将一、各地要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情况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40个二、各地上报的文件当中要分别就不同税种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各税种上报的要求如下:1、新建商品房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金额、已征税销售面积和销售金额及实际征收的营2、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面积及征收的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面积及征收的营业税。3、房屋租赁面积、租金及征收的营业税。(二)所得税政策及征管方面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2、对住房出租所得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采取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征收率是多少?3、现行出售和出租住房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什么问题?4、对出售和出租住房所得如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5、2003年以来对出售和出租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统计情况(分(三)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具体数据项目为: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新建商品房取得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情况。具体数据项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户数,转让(销售)面积、收入,预缴(或清算)税额。3、转让存量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情况。具体数据项目为: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免税金额,4、征收房产税的情况。具体数据项目要区分自用房屋和租赁房屋;在租赁房屋中,要区分个上述数据项目,需要同时提供上年同期的数据,以便分析增减变化情况。无法按照本通知规对于报送第二款和第四款要求的某些数据有困难的地方,在2005年内,可提供现有统计数据。从2006年开始,应按要求的口径报送。对确实不能按本通知规定的口径报送2006年数据的,要(四)契税政策及征管方123、房屋契税收入中从新建商品房销售中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增量房销售的套数、面积;从存量房转让中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存量房成交的套数、面积。4、新建商品房契税收入中,从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5、存量房契税收入中,从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从非普通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非普通住宅成交的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密切关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及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和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估总结。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40个重点城市名单1北京21济南2天津22青岛3石家庄23郑州4太原24武汉5呼和浩特25长沙6沈阳26广州7大连27深圳8长春28南宁9哈尔滨29北海10上海30海口11南京31三亚12无锡32重庆13苏州33成都14杭州34贵阳15宁波35昆明16温州36西安17合肥37兰州18福州38西宁19厦门39银川20南昌40乌鲁木齐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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