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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致行动协议日期:2017年月日1一致行动协议本一致行动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广州签订:甲方:甲方持有北京市%的股权;乙方:乙方持有北京市%的股权;鉴于:本协议各方同意通过本协议的安排,在北京市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表决投票时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扩大各方所能够支配的在北京市有限公司表决权数量。为此,各方特订立协议如下:一、一致行动事项1.本协议各方承诺,在北京市有限公司股东会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事项”)进行表决时,各方必须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即协议各方在投票表决时与创始人XXX保持一致意见:a)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c)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d)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e)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f)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g)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h)修改公司章程;i)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j)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k)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l)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2.经本协议各方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可另行增加一致行动事项;但非经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不得删减一致行动事项。二、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1.在收到在北京市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由创始人XXX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集各方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会议”)。2.在北京市有限公司股东会召开前3日,本协议各方应根据共同意见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创始人XXX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三、持股限制1.本协议各方承诺,除非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任何一方均自愿放弃向各方以外的任何其他自然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第三人”)2转让其所持有在北京市有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股权转让权利”),并同意承担合同性义务,以保证不予行使该等股权转让权利。2.本协议各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所持股权的表决权交由第三人行使。四、陈述和保证本协议各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1.其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其合法持有在北京市有限公司的相关股权;3.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五、争议解决1.因本协议产生,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或无效相关的任何争议,若不能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争议未决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各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七、附则1.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先前有关本协议主题事宜的所有协商、谈判和协议。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留存于北京市有限公司。(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或者签章:乙方:签字或者签章:时间:注:本认购书签署方应提供法律法规认可并加盖相关所属印鉴的证件复印件为附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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