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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劳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职工。二、学校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三、学校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増强学校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事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第二章考勤与休假制度一、工作时间学校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共40小时的制度。二、考勤(一)职工必须遵守学校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二)职工出入学校(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三、加班管理(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学校主管批准;学校因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教职工协商。(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廷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四、休假(一)教职工每周六日休息2天(法定调休除外)(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第三章培训制度(一)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证职工的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等培训工作。(二)学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三)岗前培训,新入职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相关培训,尽快适应本岗工作。(四)在岗培训,关心职工的成长发展,每年进行相关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支持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提升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第四章离职制度一、协商解除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学校依法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4.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职工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学校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学校。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学校而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学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按规定承担经济补偿。1.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学校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4.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5.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则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五、本规章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xxxxxxxx学校2019年3月
本文标题:学校劳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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