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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检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法规名称】关于清理检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颁布机构】建设部【发文号】建住房[2001]193号【颁布时间】2001-9-13【实施时间】2001-9-13【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打印预览】关于清理检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1]19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自我部1997年发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2001年经修改后以建设部令第99号重新发布》、《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178号文件)、《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1997年11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1998]23号文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擅自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办房函[1998]53号文件)以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日趋规范,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单位无视国家的规定,非法印制、推销房屋权属证书,个别地区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未加制止,还擅自购买并发放了这些证书,严重损害了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扰乱了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批示,要求查禁印制假房屋权属证书的违法行为,防止其扰乱房地产市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维护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严肃性,坚决打击制假、售假、买假、用假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全国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发放假房屋权属证书给居民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恶劣影响,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擅自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3部二、北京印钞厂为目前全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唯一合法印制单位,1998年7月全国全面启用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后,其他任何单位印制的上述房屋权属证书均为假房屋权属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假房屋权属证书要立即封存并停止发放和使用。三、已发出的假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要坚决限期收回,并尽快向房地产权利人无偿换发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收回假房屋权属证书和换发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的具体方案,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本文标题:关于清理检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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