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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58—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2-08-06发布2013-02-01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I前言本标准代替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275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本标准4.2~4.5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GB2758-20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2术语和定义2.1发酵酒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2.2发酵酒的配制酒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指标3.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3.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啤酒甲醛/(mg/L)≤2.0GB/T5009.49GB2758-20122表2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25mLGB/T4789.25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标签4.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7718的规定。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4.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4.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4.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本文标题: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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