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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绩效〔2019〕2129号附件2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1-(一)绩效导向。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二)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三)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四)及时高效。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五)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分类和内容-2-第七条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和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分类,分为项目事前评估和政策事前评估。第八条市财政局原则上对重点项目和新增政策进行评估。所谓重点项目,一般是指资金量较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的财政支出项目。第九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对本部门本单位新增事业发展类项目进行评估,逐步实现新增项目事前评估全覆盖。开展事前评估可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预算评审一并进行。第十条其他部门(如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对本部门管辖的资金进行事前评估,可结合资金申请审批相关工作一并进行。第十一条项目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与国家、北京市、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和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机制等。(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3-风险是否可控等。第十二条政策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等。(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第三章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项目事前评估及项目入库工作,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工作,并将重点项目和新增政策报请市财政局开-4-展事前评估。市财政局在接到评估申请或确定评估对象之日起,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最长不超过45天。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评估实施程序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事前评估一般流程为:评估实施主体确定评估对象,组建事前评估工作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事前评估结论和报告。开展事前评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估和监督,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与评估论证。第十四条参与事前评估各方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事前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和政策事前评估;指导、督促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工作;对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的事前评估进行审核认定。(二)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本单位项目事前评估;完善项目库管理,并参照事前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排序。(三)预算申报单位负责准备事前评估相关材料;配合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四)其他部门负责制定所管辖资金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所管辖资金事前评估。(五)参与评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评估过程和被评估对象进行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事前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六)评估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了解和调查情况,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透露评估-5-结论、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应回避的利害关系。(七)评估第三方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评估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被评估单位支付;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文件、数据等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自觉履行回避制度及其他相关纪律。第四章事前评估的方式方法第十五条事前评估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一)专家咨询。对于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项目和政策,对相关问题存在疑难点时,可邀请业务、管理、财务等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和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二)现场调研。对于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和了解项目真实情况。(三)问卷调查。对于利益相关方涉及对象多、作用范围广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四)召开座谈会。对于涉及工作主体多、人员分散的项目和政策,在入户培训、现场调研、召开评估会时,可组织特定人员开展座谈,了解项目、政策情况,集中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6-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估方法。(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并对全部成本和效益进行对比来评估项目(政策)投入价值,以实现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为目标的分析方法。(二)对比分析法。指通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新增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全面统计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内外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四)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的评估方法。(五)其他评估方法。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第十七条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第五章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第十八条事前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对于项目(政策)在部分内容上,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可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7-比较低或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政策),应不予支持。评估得分是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得分作为问题分析和对同类项目(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依据。第十九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预算。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一定程度上核减部门和单位的项目预算控制数。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六章事前评估报告第二十条事前评估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一条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第二十二条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项目(政策)相关申报资料、预期绩效报告、评估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8-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应单独列示)等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各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绩效〔2014〕1933号)同时废止。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2.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3.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4.预期绩效报告5.专家承诺书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规范7.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8.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9.事前绩效评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意见10.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本-9-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为指导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工作有效开展,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制定事前评估工作流程,供相关部门参考。事前评估工作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总结和应用三个阶段。一、事前评估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纳入事前评估的对象。(二)成立评估工作组。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成立事前评估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具体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三)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具体评估任务,制定事前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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