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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432—20132013-12-26发布2015-07-01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I前言本标准代替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本标准与GB13432-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了其包含的食品类别(范围);——修改了基本要求;——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部分要求;——合并了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修改为可选择标示内容;——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删除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用语;——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增加了附录A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GB13432—201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含营养标签)。2术语和定义GB7718中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特殊膳食用食品所包含的食品类别见附录A。2.2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2.3营养成分食物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2.4推荐摄入量可以满足某一特定性别、年龄及生理状况群体中绝大多数个体需要的营养素摄入水平。2.5适宜摄入量营养素的一个安全摄入水平。是通过观察或实验获得的健康人群某种营养素的摄入量。3基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4强制标示内容4.1一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中相应条款的要求。4.2食品名称只有符合2.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4.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4.3.1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GB13432—20132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如有必要或相应产品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kJ(千焦)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4.3.3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4.3.4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时,“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来标示。4.4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4.4.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4.4.2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4.5贮存条件4.5.1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4.5.2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4.6标示内容的豁免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5可选择标示内容5.1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入量或适宜摄入量的质量百分比在标示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值的同时,可依据适宜人群,标示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质量百分比。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5.2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5.2.1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5.2.2某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的,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5.2.3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提供”、“来源”、“含”、“有”等。5.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5.3.1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功能声称的用语应选择使用GB28050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5.3.2对于GB28050中没有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GB13432—20133附录A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a)婴幼儿配方食品:1)婴儿配方食品;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b)婴幼儿辅助食品: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d)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问答(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2-29上午10:22:23]业务频道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信息|财务管理|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卫生应急|疾病防控|爱国卫生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妇幼健康|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药政管理|基层计生|家庭发展|流动人口新闻宣传|健康促进|科技教育|国际合作|港澳台合作|精神文明|离退管理|纪检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9-02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修订目的和背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发布实施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以及《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我委组织修订了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以下简称GB13432-2004),新发布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以下简称GB13432-2013)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三、标准的适用范围GB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标准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标准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符合定义和分类的产品其标签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原GB13432-2004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四、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按照GB7718-2011和GB13432-2013执行。对于符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策解读字体大小:打印页面我要分享关闭《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问答(修订版)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大厅|在线服务|互动交流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English《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问答(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2-29上午10:22:23]合GB13432-2013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五、标准修订原则标准修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执行情况为基础,根据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公众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识需求修订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标签健康指导意义。二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其他食品及标签标准的衔接和配套,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三是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管理经验,完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标签要求,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便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国际贸易。六、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遵循广泛征求意见、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标准起草组调研了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现状,多次组织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议,充分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根据反馈意见和评议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该标准草案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七、国外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情况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均有相关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声称通用标准》(CEDEXSTAN146),还单独对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标签和声称标准》(CEDEXSTAN180)。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也有相关规定。八、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GB13432-2013与GB13432-2004相比,主要修订以下内容:1.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其包含的食品类别,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2.参照国际标准,增加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本要求。3.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求。4.合并了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5.修改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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