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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93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粕类2016-12-23发布2017-06-2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14932—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14932.1—2003《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14932.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粕类”;———修改了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感官指标;———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标识的要求。GB14932—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粕类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粕类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菜籽粕和棉籽粕。2术语和定义2.1食品加工用粕类以豆类、谷类、坚果及籽类等为主要原料,去除(或提取)油脂或淀粉后制得的作为食品加工用原料的含有蛋白质的物质。其中主要包括大豆粕、豌豆粕、蚕豆粕、小麦粕、玉米粕、大米粕、核桃粕、杏仁粕、花生粕等产品。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原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各类食品加工用粕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各类食品加工用粕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无异味状态饼状或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及金属异物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溶剂残留量a/(mg/kg)≤500GB5009.262a仅适用于采用溶剂浸出工艺的产品GB14932—201623.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其中豆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2中豆类的规定,谷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2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2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其中豆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1中豆类的规定,谷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1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1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其他产品标签应标识产品的生产工艺(溶剂浸出工艺或压榨工艺等)。
本文标题:GB 149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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