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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房屋安全保障使用平安为保障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立规矩(宣传通稿)《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南京市在原有《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基础上,针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条例》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按照鉴定意见进行排险。《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各级管理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南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房屋产权单位对房屋安全有检查、修缮和建档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等责任;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屋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私拆乱改要承担责任房屋在装修或改造时,需拆改承重结构的,必须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实施。任何人发现私拆乱改房屋结构,可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属于违法拆改的要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售房必须告知结构详情房屋销售、转让、出租或交付使用时,必须将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将建筑资料移交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处以五千至三万元罚款。《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六类拆改行为要许可房屋结构拆改有六类行为需要申请许可,具体包括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五类房屋必须强制鉴定房屋使用中有五类情况必须委托安全鉴定,即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拒不委托鉴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危险房屋要限期治理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排险治理,对拒不治理的,房产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治理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等方面,要依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问答一、《条例》实施后,在房屋日常使用中,所有人或使用人怎样才能确保房屋安全?答:《条例》第五条规定已很清楚,确保房屋安全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合理使用的原则,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设计使用功能。二是保障结构整体性原则,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三是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时,不影响他人房屋安全的原则。这三个原则无论是对住宅或非住宅,产权人还是使用人,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都必须遵守。二、为什么《条例》要对房屋装修中的部分拆改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大家知道,房屋使用或装修过程中,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改善居住环境或方便使用等,往往需要拆改结构。因房屋使用人一般不具备建筑结构力学方面的知识,常常随意敲墙打洞,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整体性,直接危及到房屋的使用安全,甚至造成楼塌人亡的安全事故。因此,变动房屋结构不仅仅是使用人的私人活动,更是一项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故其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一种前置性管理,可事先预防各种破坏房屋结构安全的擅自行为发生,并能事先控制由此引发的各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同时,可大大降低由此引发的各类投诉、纠纷,节约行政管理成本和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其社会效益也是十分明显的。三、条例出台后,实施行政许可有什么样的程序?,答:依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变动房屋结构首先委托加固设计单位或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出具设计方案或可行性评估报告后,向所在地房产(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与初审后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决定,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四、房屋安全行政许可时限?答:关于办理许可的期限,本《条例》规定了初审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决定在十五日内,共为二十日。但在许可事项审查期间,如有需要听证等附加程序的时间,依法可在许可期限内扣除,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五、在办理许可中,对什么样的情形。需要延长许可时限?只有房屋结构复杂或涉及公共安全的拆改行为并需到现场核查的,按规定时限又不能完成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理由。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要对许可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内容是什么?答:许可监督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保障被行政许可事项在有关法津、法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对被行政许可人来讲,既是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对行政机关来讲,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既是一项权力,又是一种责任,必须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许可的活动,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进行监督。通过监督,了解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对其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准予许可的房屋拆改活动,有一整套拆改和加固排险的方案,申请人应当严格按方案施工。房屋拆改活动的监督内容,主要是依据许可事项检查有无影响安全的超范围拆改,是否按正常的程序进行施工,施工中有无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有无影响相邻房屋的住用安全等,一是可采取被许可人进行自检,纠正违规行为。二是许可机关采取定期或定项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许可规定事项进行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纠正。七、为什么条例中有个新的规定,对房屋幕墙要设置备案?答: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许多高层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等装饰,且极大多数均在沿街人流量密集的地区。这种装饰在使用一定时间后,由于施工质量和材料老化等原因,存在着从高处下落直接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目前有的城市已有这方面的安全事故。所以,本条例专门规定对幕墙管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产品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定期检查维修和上报备案,所在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有幕墙建筑的数量和备案情况,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九、条例为什么要对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管理?答: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公共场所发展很快,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活动的地方。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休闲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室内大市场、宾馆、饭店、医院、礼堂、展览馆、浴场等。除按统一规划建成的大型场馆外,部分房屋产权与使用关系较为复杂,许多公共场所用房是其它用途房屋改变而成。这些单位均为承(转)包经营,营业时期较长,经常满负荷运转,日常维修较少。加之部分房屋的原建造标准较低,自然损坏较严重,致使这类房屋根本不能满足公共聚集场所的承载要求。所以,这些房屋的结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列入房屋安全管理的重点,同时也需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纳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防范于未然。本条对公共场所用房的安全管理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日常使用管理责任的基础上,对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了定期普查和抽查的规定。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或辖区内公共场所使用安全状况等,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普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相关部门配合督促治理。十、为什么要建立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答:作为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从涉及公共安全事关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考虑,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房屋安全的事先监管,建立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是必要的,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五类房屋必须申请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及时进行排险、加固、修缮。所以,为制止和消除各类自然灾害及人为因素对房屋使用安全产生严重影响,有效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借鉴国内部分城市的有效做法,《条例》设置了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条款。十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房屋治理怎样进行监管?答: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所有制的危险房屋治理,必须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当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以后,要及时督促限期治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危险房屋治理中,要对其修缮加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对危房治理督查的时间、人员、内容、质量等情况作好记录,以备考查。十二、条例中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载量权较大,碰到具体案例怎么掌握?答:依据《条例》规定,我们已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根据违规情节(轻微、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加以区分,缩小执法中的自由载量权。十三、市房产局作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管理工作是怎样分工的?答:主要进行两级管理分工,一是我局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市产权市场管理处、市房产监察大队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十四、条例实施后,拆改什么样的的房屋结构要申请许可?答:按照《条例》第六项规定,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基础结构才要申请许可,非承重结构的申请许可只限于: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十五、房屋产权人申请许可时需要提供那些材料?答:一是“许可申请书”;二是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三是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四是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五是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十六、老百姓发现房屋私拆乱改行为,怎样进行投诉?答:我们已经要求各区、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分别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接待、处理相关来信来访。发现非住宅房屋结构拆改的,可向市房屋安全管理处投诉;发现“八城区”内的住宅房屋结构拆改的,可向所在区房产部门投诉;发现“三区两县”内的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结构拆改的,直接向所在地房产(建设)局投诉。十七、老百姓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后,作为管理部门在查处的程序和时限上是怎样要求的?答: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一般情况下2日内到现场查处;遇有重大险情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查处。投诉案件处理后,在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投诉人。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移交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十八、《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关于设计方案和可行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的不同之处?《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拆改行为应当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较小的局部拆改行为,如住宅装修中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等,一般申请人不愿意用较大成本请设计单位设计,且有些设计单位作为企业,对这些较小的拆改项目也不愿意设计,这样往往造成申请人申请许可难度加大,有的干脆不办许可申请,擅自进行拆改。所以,为了给申请人提供一个方便,同时也降低拆改的成本,确保从技术上对房屋安全进行把关,《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设置了“可以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从而起到拾遗补缺、方便群众的作用。从4月1日起,拆改房屋结构申请许可前,没有设计方案的可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地址:华侨路75号1楼。十九、原有《办法》与现在的《条例》在管理工作上怎么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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