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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收款核算方法的设计销售与收款核算方法的设计包括销售收入的核算方法设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方法设计和销售与收款业务的账务处理设计。一、销售收入的核算方法(一)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指商品所有者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比如,商品发生减值、商品发生损毁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主要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来经济利益。比如,商品价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等。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指风险和报酬均转移给了购货方。当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归销货方,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移出该销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通常,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对售出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可能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可能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该确认收入。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外币款汇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比较复杂,企业在运用以上四项条件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必须仔细地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只有交易全部符合这四项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二)销售收入的计量方法销售收入的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上和利润表上确认和列报财务报表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否能接受的价格确定。在对销售商品收入进行计量时,应注意区别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三个概念。商业折扣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因为商业折扣是销货方给购货方提供的一种优惠,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现金折扣实质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折扣。销售折让实质企业因售出的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现金折扣是否影响销售商品的计量,取决于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1.总额法在采用总额法的情况下,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总额法可以较好地反映企业销售总过程,但如果客户在未来能够得到该项折扣,在销售发生时的计价则导致高估了资产和收入。2.净额法在采用净额法的情况下,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应将现金折扣予以扣除,净额部分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净额法的处理实际上建立在客户都会尽力得到该折扣的假设基础上,防止了虚增资产或收益,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虚减资产与收益的可能,尤其当客户全额付款时,会出现应收款与实收款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必须要设立备查账以做辅助。考虑到现在我国大陆地区现金折扣业务少,并且企业间往来款项拖欠较为普通的现实,《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在国际上,除上述两种方法通用外,还有一种混合法。这种方法是从理论上采用了前两种方法的特点,对它们做了折中。它按照总额法反映应收款,按净额记销售收入,二者间差额作为备抵折扣。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既防止了虚增寿图,又能反映企业销售的全过程,但核算上比较复杂,而且缺乏理论上的依据,应用得并不广泛。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方法应收与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核算比较简单,本处主要讲述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核算的设计。(一)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账款的设计主要涉及入账金额的确定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方法设计。1.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应按照历史成本入账,包括发票金额和代垫的运输费,但如果涉及现金折扣时,就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入账。三、销售与收款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核算账户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和前述的“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等账户。(一)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1.一般销售对符合确认条件确认本期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进行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冲减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作相反的账务处理;但如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之日前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和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当调整报告年度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的数据。2.分期收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销售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3.代销商品销售(1)视同买断方式。它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2)收取手续费方式。它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4.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它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和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鼻尖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在发出商品时,或在商品销售装运时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应单独设置“发出商品”账户。5.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在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估计退货的可能性的,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部分的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应将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账户。对于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其账务处理比照一般销售商品账务处理规定办理。6.分期预收款商品销售它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售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计入“预收账款”账户或“应收账款”账户,不能确认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本文标题:销售与收款核算方法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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