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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CDQ/GDCD0001S-2019替代Q/GDCD0001S-2015植物饮品2019-03-20发布2019-04-20实施广东赤帝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4003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9日Q/GDCD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修订后,与Q/GDCD0001S-201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产品分类。本标准由广东赤帝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赤帝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委托梅州市康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书坑村(康人健康产业园)]。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山、邹群。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GDCD0001S-2015。Q/GDCD0001S-20191植物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pH值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31326植物饮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3产品分类3.1人参枳椇子植物饮品Q/GDCD0001S-20192以饮用水、人参(人工种植)、枳椇子、砂仁、茯苓、橘皮、酸枣仁、甘草为原料,经过熬制、浓缩、过滤、灌装、灭菌、包装等加工工序制成的人参枳椇子植物饮品。3.2人参砂仁植物饮品以饮用水、人参(人工种植)、砂仁、枳椇子、茯苓、橘皮、甘草为原料,经过熬制、浓缩、过滤、灌装、灭菌、包装等加工工序制成的人参砂仁植物饮品。3.3人参酸枣仁植物饮品以饮用水、人参(人工种植)、酸枣仁、枳椇子、砂仁、茯苓、橘皮、甘草为原料,经过熬制、浓缩、过滤、灌装、灭菌、包装等加工工序制成的人参酸枣仁植物饮品。3.4人参黄精植物饮品以饮用水、人参(人工种植)、黄精、砂仁、橘皮、桔梗为原料,经过熬制、浓缩、过滤、灌装、灭菌、包装等加工工序制成的人参黄精植物饮品。3.5葛根植物饮品以饮用水、葛根、茯苓、橘皮、枳椇子、砂仁、鲜白茅根、山楂为原料,经过熬制、浓缩、过滤、灌装、灭菌、包装等加工工序制成的葛根植物饮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4.1.2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的要求。4.1.3砂仁、茯苓、橘皮、酸枣仁、甘草、黄精、葛根、山楂、桔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要求。4.1.4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应具本品应有的颜色,且均匀一致滋味和气味应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和气味,无异味性状组织均匀,震荡后应无明显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值3.0~7.5可溶性固形物(以20℃折光法计)/(%)≥3.0铅(以Pb计)/(mg/L)≤0.3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Q/GDCD0001S-20193表3指示菌限量(续)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15酵母,CFU/mL≤15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4.6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2695的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两包以上样品打开包装后观察,应具有正常的色泽和性状,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外包装不得有发霉及长毛现象。包装箱以及包装盒不得有污迹和灰尘与其它外来污染物。品尝其味,应具有本品应有的香味,香气协调、滋味柔和,无异味。6.2理化指标6.2.1pH值按GB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6.2.2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限量6.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3霉菌和酵母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4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Q/GDCD0001S-20194按GB4789.4和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要求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案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2瓶,4瓶留样备查,8瓶用于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瓶,8瓶留样备查,10瓶用于检验。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7.4出厂检验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除4.1外)的全部项目。7.5.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7.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4.4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6.3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本标准7.3抽样方案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第4章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还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第3章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7.6.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标志8.1.1标签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添加新资源食品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要求。8.1.2标志包装箱“怕雨”、“堆码极限”等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8.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5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Q/GDCD0001S-20195表5包装材料要求项目要求食品用玻璃容器应符合GB4806.5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8.4贮存8.4.1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8.4.2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10cm,离地10cm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8.5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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