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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Q/FMWW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FMWW0001S-2019代替:Q/FMWW0001S-2016鲜味固态调味粉文稿版次选择2019-04-01发布2019-04-01实施广州市肥妈味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18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18日Q/FMWW0001S-2019I前 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FMWW0001S-2016,本标准与Q/FMWW0001S-2016相比,主要修改以下内容:----理化指标“铅”下调至0.9mg/kg;----增加致病菌指标;----对相应的规范性引用标准进行更新。本标准由广州市肥妈味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冠丰。本标准于所替代的历次发布版本为:Q/(GZ)WWS1-1999、Q/(GZ)WWS1-2003、Q/(GZ)WWS1-2005、Q/FMWW01-2007、Q/FMWW0001S-2010、Q/FMWW0001S-2013、Q/FMWW0001S-2016。Q/FMWW0001S-20191鲜味固态调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味固态调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味精、食盐、呈味核苷酸二钠为原料,经粉碎、混合、搅拌等加工精制而成的鲜味固态调味粉,该产品为可即食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946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FMWW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质量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2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3.1.3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1886.171的规定。3.1.4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及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浅白色或白色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香味,无异味性状呈均匀粉末状,无明显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1.0谷氨酸钠,(g/100g)50-60食盐(以NaCl计,按分子式折算),(g/100g)40-49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3.4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注1:样品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FMWW0001S-201933.5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3.6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将产品放入洁净的观察皿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检查其色泽、性状及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干燥失重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谷氨酸钠按GB5009.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食盐按GB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致病菌指标5.3.1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Q/FMWW0001S-20194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6.2.2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包(罐),分别做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及留样。6.2.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干燥失重、食盐、谷氨酸钠、净含量及标签。6.2.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在检验结果中,若感官要求和致病菌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从该产品中随机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6.3.2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0包(罐),分别做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及留样。6.3.3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Q/FMWW0001S-201956.3.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在检验结果中,若感官要求和致病菌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从该产品中随机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和标签预包装产品的标识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纸箱大包装的标志按GB/T191规定执行。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址、配料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日期、标准号、贮存条件等注意事项。7.2包装产品包装整洁完好、封口严密,不泄漏,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6543及相应国家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其中内包装应符合GB4806.7和GB/T8946的规定,封口应严密,无渗漏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符合运载食品的卫生要求,运输时避免日晒雨淋,装卸时要小心轻放。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地面须有垫板,堆叠高度以不损坏外包装及食品为宜,且离墙离地不得小于10cm,不得与有毒、有特殊气味的物品混贮。7.4.2在符合以上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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