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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DHBQ/DHB0001S—2019鱼罐头2019-03-10发布2019-04-10实施广东鹰金钱海宝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9004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6日Q/DHB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由广东鹰金钱海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鹰金钱海宝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自勇。本标准于2019年03月10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4月10日开始实施。Q/DHB0001S—20191鱼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罐头的分类与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3中定义的各类鱼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1352大豆GB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5009.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Q/DHB0001S—20192GB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9106.1包装容器铝易开盖铝两片罐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0785开顶金属圆罐规格系列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11761芝麻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299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NY/T956番茄酱QB/T1499爪式旋开盖QB/T2763涂覆镀锡(或铬)薄钢板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与定义根据产品的原辅料不同,分为以下几类:3.1豆豉类鱼罐头:以鲜(冻)海水鱼、鲜(冻)淡水鱼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剖鱼、盐渍脱水、油炸或清蒸等工序后,添加豆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白砂糖,经调制、装罐、密封、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鱼罐头。3.2茄汁类鱼罐头:以鲜(冻)海水鱼、鲜(冻)淡水鱼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剖鱼、盐渍脱水、油炸或清蒸等工序后,添加水、番茄酱、食用玉米淀粉、大豆、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香辛料、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添加或不添加黄豆、辣椒、柠檬酸、冰乙酸,经调制、装罐、密封、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鱼罐头。3.3调味类鱼罐头:以鲜(冻)海水鱼、鲜(冻)淡水鱼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剖鱼、盐渍脱水、油炸或清蒸等工序后,添加水、白芸豆、食用玉米淀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用盐、味精、白砂糖,添加或不添加南乳、香辛料、香菇、鸡腿菇、猪肉、芝麻,经调制、装罐、密封、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鱼罐头。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鲜(冻)海水鱼、鲜(冻)淡水鱼应符合GB2733的要求。4.1.2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4.1.3豆豉应符合GB2712的要求。Q/DHB0001S—201934.1.4番茄酱应符合NY/T956的要求。4.1.5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GB31637的要求。4.1.6大豆应符合GB1352的要求。4.1.7白芸豆、黄豆应完整、无杂豆、无霉豆、无碎豆、无虫蛀、洁净卫生。4.1.8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要求。4.1.9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4.1.10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4.1.11南乳应符合GB2712的要求。4.1.12香菇、鸡腿菇应符合GB7096的要求。4.1.13猪肉应符合GB2707的要求。4.1.14芝麻应符合GB/T11761、GB19300的要求。4.1.15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要求。4.1.16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要求。4.1.17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要求。4.1.18白砂糖应符合GB/T317、GB13104的要求。4.1.19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的要求。4.1.20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应符合GB29932的要求。4.1.21冰乙酸应符合GB1886.10的要求。4.1.22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4.1.23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金属罐装产品无胖听,软罐头包装无涨袋。金属罐装产品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软罐头包装产品袋面印刷涂料无脱落。内容物具有该品种罐头食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形态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40组胺a,mg/100g≤102铅(以Pb计),mg/kg≤0.8无机砷(以As计),mg/kg≤0.1甲基汞(以Hg计),mg/kg非肉食性鱼类罐头≤肉食性鱼类罐头≤0.51.0铬(以Cr计),mg/kg≤2.0镉(以Cd计),mg/kg凤尾鱼、旗鱼罐头≤其他鱼罐头≤0.30.2多氯联苯b,mg/kg≤0.5锡(以Sn计)c,mg/kg≤250Q/DHB0001S—20194a仅适用于鲐鱼、鲹鱼、沙丁鱼罐头。b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c适合于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4.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要求。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0、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T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固形物按GB/T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组胺按GB5009.208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无机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甲基汞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铬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8多氯联苯按GB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6.2.9锡按GB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限量商业无菌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Q/DHB0001S—201957.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4个独立包装产品进行检验,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7.4.2感官要求、固形物、商业无菌、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4.2、4.3、4.4、4.5、4.6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6.2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6.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的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7.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复检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8.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8.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应符合GB/T9106.1、GB4806.7、GB/T10004、GB/T10785、GB4806.5、QB/T1499、QB/T2763、GB/T28118、GB/T14251的要求,外包装纸箱符合GB/T6543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采用清洁卫生的冷藏车运输。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4贮存产品应置于通风避光处贮存,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金属罐装和玻璃罐装产品保质期为36个月,软包装罐头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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