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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F0004S-2019代替Q/YF0004S-2016芝麻调味油2019-03-15发布2019-04-10实施广州市花都区益帆食用油厂发布Q/YF备案号:4401048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6日Q/YF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Q/YF0004S-2016。本标准与Q/YF0004S-2016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产品配方。本标准由广州市花都区益帆食用油厂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州市花都区益帆食用油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昂永兵。本标准于2016年5月10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修订。Q/YF0004S-20191芝麻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级大豆油、芝麻油、稻米油为原料,添加食用香料,经原料验收、调配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芝麻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5大豆油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包装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233芝麻油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Q/YF0004S-20192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一级大豆油应符合GB/T1535、GB2716的规定。3.1.2芝麻油应符合GB/T8233、GB2716的规定。3.1.3稻米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3.1.4食用香料应符合GB29938的规定。3.1.5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芝麻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性状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性状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Pb计),mg/kg≤0.1总砷(以As计),mg/kg≤0.1溶剂残留量,mg/kg≤50黄曲霉毒素B1,μg/kg≤10苯并[a]芘,μg/kg≤10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YF0004S-20193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被检样品一份,倒出混合均匀,取200g置于一洁净的玻璃瓶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是否存在杂质,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2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苯并[a]芘按GB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溶剂残留量按GB5009.26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7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按GB/T30642执行。6.4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6.4.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3.2-3.5。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供应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Q/YF0004S-20194c)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和标志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有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产地。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及容器应分别符合GB9683、GB4806.5、GB4806.7、GB/T6543的要求。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7.3运输7.3.1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7.3.2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7.4贮存7.4.1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害,仓库温度保持室温便可。7.4.2成品堆放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7.4.3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7.4.4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7.4.5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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