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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XJQ/XXJ0001S-2019代替Q/XXJ0001S-2016糯(粘)米粉2019-05-08发布2019-05-20实施开平市新雄基食品厂发布备案号:4407021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4日Q/XXJ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Q/XXJ0001S-2016《糯(粘)米粉》。本标准与Q/XXJ0001S-2016《糯(粘)米粉》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最新版更新;——调整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开平市新雄基食品厂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开平市新雄基食品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伟权。本标准于2013年05月首次发布,于2016年05月第一次修订,于2019年05月第二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XXJ0001S-2013;——Q/XXJ0001S-2016。Q/XXJ0001S-20191糯(粘)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糯(粘)米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或粘米为原料,经洗米、磨米、脱水、烘干、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糯(粘)米粉。本产品属于非即食产品,需经进一步加工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XXJ0001S-20192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原辅料不同,分为以下两类:3.1糯米粉以糯米为原料,经洗米、磨米、脱水、烘干、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糯米粉。3.2粘米粉以粘米为原料,经洗米、磨米、脱水、烘干、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粘米粉。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糯米、粘米应符合GB/T1354、GB2715的要求。4.1.2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4.1.3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粉末状,无结块现象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灰分(以干基计),%≤1.0无机砷(以As计),mg/kg≤0.2铅(以Pb计),mg/kg≤0.1镉(以Cd计),mg/kg≤0.2铬(以Cr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μg/kg≤104.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4.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要求。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Q/XXJ0001S-20193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将少量样品倒入洁净的烧杯中,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有无外来杂质;用嗅觉鉴别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并检查有无异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无机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铬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7.4.2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为每批出厂必检项目。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4.2、4.3、4.4、4.5规定的内容和标签。Q/XXJ0001S-20194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6.2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7.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8.2包装8.2.1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塑料制品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纸制品应符合GB4806.8的要求,包装袋应符合GB9683的要求;8.2.2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8.2.3其他包装应密封,无泄漏,无破损,并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8.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50cm,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按产品标签上明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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