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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LKP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LKP0001S—2019湿米粉2019-02-20发布2019-03-20实施吴川市梅录康平米粉加工场发布备案号:4408004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9日Q/MLKP0001S—2019I前 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吴川市梅录康平米粉加工场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康平。本标准于2019年02月20日发布。Q/MLKP0001S—20191湿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大米、食用调和油为原料,经浸泡、磨浆、调浆、蒸煮、成型、冷却、分切、涂油、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非即食的湿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10292食用调和油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2大米:应符合GB/T1354、GB2715的规定。3.1.3食用调和油:应符合SB/T10292的规定。Q/MLKP0001S—201923.1.4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米白色,色泽基本均匀一致、无霉点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味、馊味、霉味或其他异味性状长片状或长条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5酸度/((0.1mol/LNaOH)mL/10g)≤4.0铅(以Pb计)/(mg/kg)≤0.1镉(以Cd计)/(mg/kg)≤0.2黄曲霉毒素B1/(µg/kg)≤5.0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将适量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性状,检查有无杂质、嗅其气味,熟化后检查烹调性、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Q/MLKP0001S—201935.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1070中相关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验收产品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控制部门按标准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三分之二份用于检验,三分之一用于备检。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量检测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所有项目。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时。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检,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外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191的规定。Q/MLKP0001S—201947.1.2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7.2包装7.2.1直接接触产品的塑料包装袋应符合GB9683、GB480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7.2.2包装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7.3运输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装、轻卸,避免重压。7.4贮存7.4.1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贮存时应离墙20cm,离地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贮。7.4.2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常温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h。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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