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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YSPQ/JYSP0012S-2019椰子油2019-03-27发布2019-05-01实施广州金益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54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0日Q/JYSP001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订。本标准由广州金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金益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立。本标为首次发布。Q/JYSP0012S-20191椰子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椰子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椰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丁基羟基茴香醚(BHA),经压榨、过滤、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椰子植物原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方法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6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490椰子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Q/JYSP0012S-201923.1原辅料要求3.1.1椰肉应符合NY/T490的要求。3.1.2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应符合GB26403的要求。3.1.3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应符合GB1886.12的要求。3.1.4所有原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形态油状液体气味、滋味具有椰子油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色泽无色透明,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0.2酸价(KOH)(以脂肪计),mg/g≤10.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As计),mg/kg≤0.10铅(以Pb计),mg/kg≤0.09黄曲霉毒素B1,μg/kg≤10苯并(a)芘,μg/kg≤103.4食品添加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Q/JYSP0012S-201933.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T5525规定的方法检验。5.2理化指标5.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5009.236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检验。5.2.3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检验。5.2.4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2.5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2.6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5.2.7苯并(a)芘按GB5009.27规定的方法检验。5.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Q/JYSP0012S-20194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签发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00m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和标签标识。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产品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00m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标识。6.3.3判定规则Q/JYSP0012S-20195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藏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营养成分表。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采用塑料瓶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5、GB4806.7、GB4806.9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应使用清洁卫生、有防尘、防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重压。7.4贮存7.4.1产品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应离墙离地存放,不得直接放在地面或不清洁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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