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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MG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CMG0015S—2019代替Q/桑椹芡实压片糖果2019-05-01发布2019-06-01实施广东华辰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2005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6日Q/HCMG0015S—2019I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由广东华辰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俊勇、杨荣坤。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HCMG0015S—20191桑椹芡实压片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椹芡实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等。本标准适用于以木糖醇、桑椹、芡实、山药、生蚝、麦芽糊精为原料,以羟丙基甲基纤维素、聚乙二醇为包衣剂,经粉碎、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压片、包衣、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桑椹芡实压片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1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GB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GB/T20884麦芽糊精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10347糖果压片糖果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剂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食品添加剂手册》第四版Q/HCMG0015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木糖醇:应符合GB1886.234规定。3.1.2桑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3.1.3芡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3.1.4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3.1.5生蚝:应符合GB2733的规定。3.1.6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GB15203规定。3.1.7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应符合GB1886.109的规定。3.1.8聚乙二醇: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手册》第四版的规定。3.1.9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和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沙色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检查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形态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裂缝,无明显变形组织包衣较为完整滋味、气味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GB5009.12干燥失重/(g/100g)≤5.0SB/T10347附录A3.4微生物指标Q/HCMG0015S—20193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4789.3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检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原辅料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或同一班组、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组批。5.3抽样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21个最小包装(120片装),所抽取的样品应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复检,一份留样。5.4出厂检验5.4.1应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4.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4.3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5.5型式检验5.5.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Q/HCMG0015S—20194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5.5.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3.2、3.3、3.4、3.5规定的项目。5.6判定规则5.6.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6.2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6.1.1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6.1.2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6.2.1内包装材料塑料包装应符合GB4806.1、GB4806.7的规定。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可根据市场需要,可发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其他包装形式。6.2.2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产品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必须轻装轻卸,禁止扔摔、撞击、挤压。6.4贮存产品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不得露天堆放,禁止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产品按规定离地、离墙堆放。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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