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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TCBJ 5101-2018 预调鸡尾酒
书书书犐犆犛67.160.10犡62团 体 标 准犜/犆犅犑5101—2018预 调 鸡 尾 酒犘狉犲犿犻狓犲犱犮狅犮犽狋犪犻犾狊20180701发布20190101实施中国酒业协会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酒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酒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百加得洋酒贸易有限公司、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华、顾红霞、俞琳娜、刘素玲、张玉萍、陆宇、田晓翠、周启舵、韩凯。Ⅰ犜/犆犅犑5101—2018预 调 鸡 尾 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调鸡尾酒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预调鸡尾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792 碳酸饮料(汽水)GB/T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T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3 术语和定义3.1预调鸡尾酒 狆狉犲犿犻狓犲犱犮狅犮犽狋犪犻犾以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等为酒基,加入可食用原料(糖、果蔬汁等)或药食两用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等,进行调配、混和,含有或不含有二氧化碳的饮料酒。注:含有二氧化碳的预调鸡尾酒为汽酒鸡尾酒。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1犜/犆犅犑5101—20184.2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4.2.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2.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呈液体,允许有适量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允许有适当褪色香气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香气协调、饱满滋味滋味纯正,无异味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a(20℃)/(%vol)0.5~17.0二氧化碳气容量b(20℃)/倍≥1.0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0总酸(以柠檬酸计)/(g/L)≤10.0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vol。b适用于汽酒。4.5 卫生指标4.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5.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5.3 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57、GB2758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犜/犆犅犑5101—20185 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在室温下,打开包装,立即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鉴别香气、品尝滋味。并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感官评定室内,观察其外观、色泽,检查其有无杂质。5.2 理化指标5.2.1 二氧化碳气容量的测定应按GB/T10792中减压器法的测定。5.2.2 酒精度的测定应按GB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糖的测定应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酸的测定应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卫生指标5.3.1 真菌毒素的测定应按GB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污染物限量的测定应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其他卫生指标的测定应按GB2757、GB2758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应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品种,且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6.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6.2.1 出厂检验在生产线上随机取样,型式检验在成品库内随机取样,抽样单位以瓶计。3犜/犆犅犑5101—20186.2.2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总数不少于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应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中的酒精度、二氧化碳气容量、总酸及净含量。6.4 型式检验6.4.1 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中的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6.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6 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产生争议时,由双方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7 标签应符合GB7718、GB2757、GB2758的有关规定。8 包装、运输和贮存8.1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8.2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冰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撞。4犜/犆犅犑5101—20188.3 贮存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的仓库内贮存,产品适宜的贮存温度为5℃~35℃。产品贮存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同时贮存。5犜/犆犅犑51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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