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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45/026—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干米粉2016-01-25发布2016-05-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45/026—2016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阳文琼、李沛、申鸿丽、毛振宁、石相莉、黄健、莫浩越、农彦贤、谭冬明、吕新印、刘保奇、彭慎、张鸿斌、雷超海。DBS45/026—20161调制干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制干米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经除杂、清洗、浸泡、磨粉(或磨浆、过滤),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经熟化、成型、发酵(或不发酵)、冷却、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直接食用粮食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54大米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53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DBS45/026—20162调制干米粉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经除杂、清洗、浸泡、磨粉(或磨浆、过滤),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经熟化、成型、发酵(或不发酵)、冷却、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直接食用粮食制品。注:食用淀粉类原料包括薯类、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等。3.2发酵型调制干米粉在加工过程中经过发酵工序的调制干米粉。3.3非发酵型调制干米粉在加工过程中未经过发酵工序的调制干米粉。4分类根据产品生产工艺不同分为:发酵型调制干米粉和非发酵型调制干米粉。5要求5.1原料要求5.1.1大米应符合GB1354的要求,其中碎米和不完善粒指标不作要求。5.1.2薯类及粮食谷物原粉、食用淀粉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具有正常的色泽及气味,无霉变。5.1.3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5.1.4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无霉斑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筋道爽口形态条状,粗细基本均匀,无并条DBS45/026—20163表1感官要求(续)项目要求杂质无杂质5.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发酵型调制干米粉非发酵型调制干米粉水分/(g/100g)≤16.0酸度/(°T)a≤4.01.2灰分/(g/100g)≤0.6氢氰酸b/(mg/kg)≤1铅(以Pb计)/(mg/kg)≤0.2镉(以Cd计)/(mg/kg)≤0.2总汞(以Hg计)/(mg/kg)≤0.02无机砷(以As计)/(mg/kg)≤0.2铬(以Cr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μg/kg)≤5.0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对谷物及其制品类食品的规定a°T表示以10.0g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1000mol/L]的体积数值(毫升)数。b仅适用于添加木薯原粉和木薯淀粉的调制干米粉。5.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霉菌/(CFU/g)≤1000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8检验方法DBS45/026—201648.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形态、杂质,鼻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尝其滋味。8.2理化指标8.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8.2.2酸度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8.2.3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8.2.4氢氰酸按GB/T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8.2.5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2.6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8.2.7总汞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8.2.8无机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8.2.9铬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8.2.10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8.2.11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按GB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8.3微生物指标霉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分析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8.4食品添加剂DBS45/026—20165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9检验规则9.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9.2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9.3判定规则9.3.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9.3.2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10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10.1标签、标志10.1.1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且应标注大米占比量。10.1.2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10.2包装10.2.1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10.2.2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0.3运输10.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10.3.2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有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10.4贮存10.4.1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10.4.2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10.5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及贮存条件确定保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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