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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原则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residentialbuildingsDGJ08-20-/8/27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8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第0342号关于批准《住宅设计原则》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告知各关于单位:由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主编《住宅设计原则》,经关于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3.3.3条1~4款、4.1.l条、4.2.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l.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l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4.4条、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自8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原则(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步废止。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行和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前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原则》(如下简称本原则)是依照沪建建(99)第0197号《关于下达199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原则、规范和原则设计编制筹划告知》规定,由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组织关于单位和专家编制完毕。本原则环绕上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的,以与都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增进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为指引思想,在进一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基本上,对“十五”期间住宅设计安全、功能、环境、合用等规定作了多方面考虑,提出了某些基本指标和基本规定。为了较好地适应住宅市场化、商品化需要,本原则以倡导性提示和推荐性条款为主形式予以编制。本原则重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总体设计;4套型设计;5公共部位设计;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7构配件设计;8技术经济指标;9构造设计;10给水排水设计;11燃气设计;12电气设计;13智能设计。为便于将有关强制性条款适时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原则强制性条文》,加大强制性原则实行和对实行状况进行监督力度,本原则强制执行内容以黑体字标注。本原则在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领导指引和关怀,以及各关于单位大力支持,在此表达衷心感谢。限于经验和水平,本原则尚存在某些局限性。各关于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地址: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室;邮编:32;电话:64031689),以使本原则逐渐趋于完善。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参编单位: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当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要起草人:彭圣钦陈华宁王勤芬周建新吴云芝曾杰崔莹沈育祥林在豪陈宁刘明明刘乔明王薇张绍弘黄彬‘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5月1总则1.0.1为适应我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原则。1.0.2本原则合用于高度在100m如下新建城乡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1.0.3住宅设计必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指引思想,贯彻合用、安全、经济、美观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规定,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特殊使用规定。1.0.4住宅设计应符合我市都市规划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1.0.5住宅设计应履行原则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增进住宅产业当代化。1.0.6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现行关于原则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建筑。2.0.2套型typeofflat按完整居住功能、由不同使用空间构成成套住宅房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使用空间。2.0.4阳光室sunroom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使用空间,且与其她空间相分隔。2.0.5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空间。2.0.6贮藏室cabinet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空间。2.0.7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面积,不涉及墙、柱等构造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面积。2.0.8原则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似住宅楼层。2.0.9层高stor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垂直距离。2.0.10室内净高ceiling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垂直距离。2.0.11低层住宅low-risedwellingbuilding一至三层住宅。2.0.12多层住宅multi-storiesdwellingbuilding四至六层住宅。2.0.13中高层任宅mediumhigh-risedwellingbuilding七至九层住宅。2.0.14高层住宅high-risedwellingbuilding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2.0.15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building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构成建筑。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构成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种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距离不超过10m住宅。2.0.17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距离超过10m住宅。2.0.18单元式住宅combineddepartmentbuilding由各种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住宅。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building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住宅。2.0.20跃式住宅skipfloorapartmentbuilding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住宅。2.0.21租赁式公寓apartmentforleasing用于出租成套住宅。3总体设计3.1普通规定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和谐,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以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3.1.2总体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规定,遵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3.1.3住宅建设应按《都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立原则》(DGJ08-91)和《都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规定》(DBJ08-55)规定,配备与人口规模相相应公共服务设施。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立原则》(DBJ08-7)规定,配备与居住规模和原则相相应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规定。3.2居住环境3.2.1高层住宅小套、中套应有一种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持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3.2.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不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乡等地区不得不大于1.2倍。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规定。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规定。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设立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规定。3.2.6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3.2.7居住区域内宜设立雨水收集和再运用系统。3.2.8居住区域内应设立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要与都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地下敷设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3.2.9有都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都市污水管网内;无都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解决,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解决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排放指标。3.2.10居住区域应设立分类收集垃圾设施。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3.3.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不大于6m。高层住宅周边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不大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一种长边设立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回车场地不应不大于15m×15m。3.3.2联体住宅群,当一种方向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设立应符合下列之一规定:1消防车道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旁应设立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立与两条车道连通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不不大于80m;2建筑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门洞,其净高、净宽不应不大于4m。3.3.3高层住宅应设立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塔式住宅消防登高面不应不大于住宅1/4周边长度;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消防登高面不应不大于住宅一种长边长度;3消防登高面应接近住宅公共楼梯或阳台、窗;4消防登高面一侧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不不大于5m,且进深不应不不大于4m;5消防登高面不适当设计大面积玻璃幕墙。3.3.4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立不少于一块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不大于15m×8m。3.3.5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外墙不适当不大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0m;2设有坡道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5%;3运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3.3.6高层住宅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重量。4套型设计4.1套型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或壁橱、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4.1.2住宅套型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规定。表4.1.2套型分类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个)小套2中套3大套4-54.1.3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4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种,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在特殊状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南偏西45°。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4.1.5套型功能分区设计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关系,避免相邻住户视线干扰。4.1.6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4.1.7卧室与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4.2卧室4.2.1卧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下列规定:1主卧室12m2;2双人卧室10m2;3单人卧室6m2。4.2.2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2.3主卧室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适当不大于3.30m;大套不适当不大于3.60m。4.3起居室4.3.1起居室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不大于12m2,大套不应不大于14m2。4.3.2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3.3起居室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适当不大于3.60m,大套不适当不大于3.90m。4.3.4起居室内门洞设立应考虑使用功能规定,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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