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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2016编号:3407112016060001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案卷姓名:张向磊性别:男居住地:郊区桥南矫正类别:缓刑矫正期限: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立卷人:潘根磐立卷日期:2016年6月13日社区矫正人员案卷目录序号类别内容页码1决定材料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2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3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4入矫材料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表5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6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及调查评估意见书7入矫谈话笔录8社区矫正宣告书9社区矫正责任书10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11社区矫正人员帮教小组成员信息表12日常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等级评估表及评估报告13矫正方案14月份矫正情况记载表15社区矫正人员季度评议表16社区矫正人员年度评定表17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18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记录表19保外就医人员提交病情复查情况记录表20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及准假通知书21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22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及决定书23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及建议书序号类别内容页码24矫正解除或终止社区矫正人员期满鉴定表25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26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存根)27安置帮教协议书28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存根)29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存根)30备注法律文书(文件)送达回执单31卷内备考表说明:1、案卷封面:纸质为黄色牛皮纸,纸张规格同A3打印纸;2、案卷目录:印制在案卷封面背面。3、案卷封皮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印刷,封面字体均用小标宋。“年度”“编号”为三号字体加粗;“XX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为小一号字体加粗;“案卷”为80号字体加粗;“案卷”下方字体为三号字体。4、案卷编号以安徽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编号为准。5、案卷封面填写时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须端正、清晰,不得涂改。案卷目录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单位:桥南司法所编号:3407112016060001填表日期:2016.06.14姓名张向磊曾用名无身份证号码340702197712150033一寸免冠照片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日19771215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良好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居住地郊区丽景豪庭17栋102号户籍地安徽铜陵所在工作单位(学校)联系电话个人联系电话13685620720罪名盗窃罪刑种拘役原判刑期拘役三个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铜官山区法院原羁押场所禁止令内容禁止期限起止日矫正类别缓刑矫正期限六个月起止日2016.5.30-2016.11.29法律文书收到时间及种类2016.6.13判决书、起诉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收方式及报到时间快递、2016.6.14在规定时限内报到否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是未报到且下落不明否主要犯罪事实2016.2.29在KTV盗窃3500余元本次犯罪前的违法犯罪记录无个人简历起止时间所在单位职务1996-1999江苏南京当兵1999-2005广东中山超市打工2005-2014黄山打零工2014-2016铜陵银杏商贸打工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姓名关系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张向伟哥哥自来水公司13905625770张逢标父亲黄山05592512250备注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表单位:郊区司法局姓名张向磊性别男罪名盗窃罪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铜官山区法院法律文书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矫正类别缓刑规定报到时限否已在规定时限报到否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是备注法院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迟,2016.06.13接收到文书社区矫正人员签名:注: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各存档一份,视情况可抄送原决定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张向磊,你须在接到本告知书3日内到桥南司法所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将受到警告、收监等处罚。告知人:潘根磐被告知人:年月日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县(市、区)司法局:被告人(罪犯),性别,籍贯,现居住在,因被依法逮捕(在监狱服刑),经初步审理(审查),拟对其判处(裁定、决定),为确保适用刑罚的准确性,现委托你局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事项如下:附:(公安/法院/监所盖章)年月日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罪犯)姓名调查评估单位填表日期安徽省司法厅制被告人(罪犯)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家庭情况姓名与被告人(罪犯)关系年龄职业联系电话住址家庭其他情况:社会评价矫正条件司法所评估意见调查评估人签名:司法所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县(市、区)司法局综合评估意见县(市、区)司法局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社区矫正入矫谈话笔录谈话原因:入矫教育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谈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谈话人(矫正对象):问:我们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从今天开始起,你将由我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直到服刑期满。一、根据有关规定,你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二、同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分别不少于八小时;(三)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四)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批准。(五)服从监督管理。你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是否清楚?答:问:谈谈你的简历?答:问:你目前的家庭情况和生活来源如何?答:问:谈谈你的主要社会关系?答:问:现在谈谈你对你所犯罪行的认识?答:问:你在今后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何打算,准备怎么做?答:问: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其他困难?答:问: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能否积极配合。答:问:以上回答是否事实?答:社区矫正对象签名年月日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王桂兰你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6月8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二、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接受各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如违反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三、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四、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五、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特此宣告。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节选年月日(司法所公章)社区矫正人员(签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节选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责任书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司法所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必不可少的辅助力量。一、社区矫正志愿者1、志愿参与司法所的矫正帮教工作,与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一帮一”的矫正帮教关系,帮教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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