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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制知识讲座同学们,你们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来共同学习,探讨一些法律知识.法的概念,同学们并不陌生,我们日常生活中会经常接触到这个字眼.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按照不同分类的标准,法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的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今天详细讲,那就成了天方夜谈了,有兴趣的同学,想系统学习法律,可以报考相关的法律院校,或者说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我想信在坐的一定有人可以成为我的老师,或是以后法学界的泰斗.我今天要讲的是和同学们目前相关的一些基本知识,主要讲四个问题.一是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再一个讲讲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第三简单介绍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最后再讲一下未成年人的自我犯罪预防.一,首先我讲第一个问题: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具体就不展开讲了.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三个案例,一个是江西上饶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99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某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该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第三个我要讲的案例是发生在我们寿中的一个案件,2004年12月15日,被告人方某等人到我们寿昌中学操场上玩耍时,看见我校与学生黄某,余某(女)从操场边走过,方某即用言语戏弄,挑衅黄某,余某,黄某,余某与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方某用烟头扔向余忆,在受到余某的责问后,被告人方某上前打了余一巴掌,黄某见状朝被告人方某身上打了一拳,被告人方某随即从上衣口袋内掏出一把尖刀,朝黄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后又用刀将黄某左前臂和右手虎口处划破,致使黄某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长16.5cm,腹部穿透创但未伤及内脏器官,重要血管,神经.经建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本院认定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干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再讲讲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就是我国刑法对犯罪责任年龄的规定.这一条规定有四款,四个层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罪名,就要负刑事责任.如满16周岁的人偷东西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盗窃罪.如不满16周岁,就不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某某周岁.并且是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第二款规定的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罪要负刑事责任,这8种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8种罪才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如果犯的是其他事情,比如,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等,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刑法》第17条2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年满16周岁以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该把年满16周岁以前的行为人选为犯罪一并追究.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们前些年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林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新安江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第三款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这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条款.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应当是指必须从轻处理,可以则是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如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能判处死刑.这就是一个刑法明确规定的减轻处罚条款.如檀村中学投毒的女学生,投毒致多人中毒,一人死亡,如果是成年人,一般是要判死刑的,而她只判了13年.第四款规定的是对尚未构成犯罪或不需负刑事责任的人怎么办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对那些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恶习的人,不能用刑罚来进行惩罚教育,因为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而是采用比较轻微的,缓和的,不严厉的方法来进行教育处理.如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由公安机关训诫,予以治安处罚,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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