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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接收(收集)档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长远研究保存价值的宝贵财富,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县档案馆(以下简称本馆)做为本县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社会各方面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设立专门机构(县档案局管理利用股)负责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工作(以下简称接收工作)。第三条接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依法将应该由本馆接收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可以做为永久、长期(30年)保存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努力构造一个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载体多样、地方特色浓郁的馆藏体系。第二章接收档案范围第四条本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及所属各部门形成的档案;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2档案;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档案;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5、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县政府各部委办局及直属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和经过批准成立专业档案馆的单位的文书档案);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7、本县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8、驻麻的各民主党派机关形成的档案;9、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10、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1)县政府各办局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如科计、文化、卫生、建设、水利、民政、交通、农业等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教育局下属的各专门学校和重点中小学形成的档案。(2)县物资、商业、粮食、供销、金融部门下属的各公司、各直属大型商店商场,具有典型意义的宾馆、饭店、酒家,各银行下属的营业部及有代表性的专业支行、信托投资公司、咨询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形成的档案。(3)县属工交和建筑系统的骨干企业和名、优、特、传统农产品的档案,在县域经济建设中具有影响的中央、省在3麻的工交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相同类型的生产厂可选代表性单位形成的档案,其余单位可选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4)属于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除前款以外的单位形成的档案,主要接收反映各个时期麻阳地方建设活动、地方经济、科学、文化、生产、生活水平的档案。(5)撤、并、转、改制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6)协商接收或代管集体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事业主、专业户、个体户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第五条本馆接收建国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形成的历史档案。其范围:1、麻阳苗族自治县的革命历史档案;2、麻阳苗族自治县旧政权机关形成的档案;3、在麻阳解放前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4、历史上各封建王朝有关麻阳情况的历史文献材料。第六条本馆负责接收(收集)麻阳县及麻阳苗族自治县党政主要领导人和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著名人物形成的名人档案。包括:1、在麻阳区域内工作的全国、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材料;2、创造发明全国一等奖获得者的材料;3、著名的作家、画家、音乐家、特级教师、教授、研4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设计师、高级农艺师、著名医生、特级厨师的材料;4、荣获战斗英雄称号转本县管理的英雄人物及知名烈士的材料;5、著名的民主人士、爱国将领的材料;6、世界冠军获得者;国家纪录创造者的材料;7、麻阳苗族自治县历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材料。第七条本馆接收(收集)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和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第八条本馆接收(收集)具有本县地方特色和地方意义的其它专门档案。1、属永久保存的县属各机关的会计档案、审计档案、财务报告档案(主要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报表)、纪检案件档案、司法诉讼档案、公证档案、商标档案、工商登记档案(指具有典型意义的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勘界档案、地图档案、环保档案(如环保规划、设计、监测、查处等活动形成的档案);2、反映苗族特色文化艺术档案(麻阳农民画、盘瓠文化、苗族花灯剧、长寿文化、书法、摄影、剪纸、苗族中草药标本等)3、各类普查档案(如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地名普查等);4、特殊载体档案,指反映本县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实物、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文件(光盘、硬磁盘)。5第三章接收档案的要求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需要保存的文件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整理立卷,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按照档案集中管理原则,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这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重要职责。各单位内部档案机构作为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必须具体负责向县档案馆办理移交档案的工作。县档案馆必须根据《档案馆通则》的年限规定,有计划地将各单位具有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接收进馆。第十一条对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县档案馆。对无故延期和拒绝移交档案的,造成档案损毁的,应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为了保证进馆档案的案卷质量,各单位应依据《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怀化市文书立卷改革操6作办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其他专业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立卷归档。经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移交单位应重新进行加工整理。为避免重复文件进馆,各单位需注意以下几点:①凡列为本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其自身形成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的各种形态的档案一律进馆;②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来往文件,一般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③上级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部门归档进馆。第十三条本馆在接收档案时,同时接收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包括有关的史书、志书、书刊、报纸、文件汇编、年鉴、大事记、回忆录、历史沿革以及家谱、族谱等。第十四条本馆在接收档案时,移交档案单位必须同时移交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全宗介绍及案卷整理说明,案卷目录一式三份,移交档案时经双方逐卷点交,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县档案馆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接收档案的范围,编制接收单位名册,有计划地开展接收档案工作,不断丰富馆藏。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从2012年3月30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麻阳苗族自治县县档案馆接收(收集)档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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