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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30日发布2019年06月30日实施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RulesforSanctionsAgainsttheAccreditationofCertification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RC02:2019第1页共6页2019年6月30日发布2019年06月30日实施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本文件为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等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本文件代替CNAS-RC02:2018。CNAS-RC02:2019第2页共6页2019年6月30日发布2019年06月30日实施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1范围1.1为加强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可约束,确保CNAS认可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文件。1.2本文件规定了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适用于所有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引用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在CNAS-R01、CNAS-R03、CNAS-RC01、CNAS-RC05、CANS-RC07中确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缩小认可取消部分认可范围。3.2暂停认可临时对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进行限制。3.3撤销认可取消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3.4注销认证机构主动提出申请,CNAS取消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3.5告诫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种警示措施。4认可资格的处理CNAS-RC02:2019第3页共6页2019年6月30日发布2019年06月30日实施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包括暂停、撤销、缩小、注销和告诫五种方式。其中,在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撤销、缩小认可资格的决定前,CNAS将提交认证机构确认。认证机构如需对问题事实进行说明,应在确认文件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说明材料,CNAS将对说明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已经发现的问题事实及其它相关信息做出认可决定。如认证机构逾期未反馈信息,CNAS将直接做出认可决定。4.1暂停认可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期通常不超过6个月。4.1.1认证机构的行政批准文件被暂停的;4.1.2认证机构不按期接受认可评审或在CNAS给予延期时间内仍不能接受认可评审的;4.1.3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存在不公正行为的;4.1.4被告诫的认证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或告诫后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4.1.5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如机构管理、认证过程、认证人员等)或向CNAS提供的相关信息失实的;4.1.6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评价而颁发认证证书的;或未对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再认证,不能证明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CNAS确认审核发现多个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现获证组织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4.1.7未按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要求通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未按要求通报信息的问题重复发生;4.1.8对于各类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规定时限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4.1.9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或错误宣传认可状态且造成严重影响的;4.1.10未按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要求缴纳认可费用,经催缴后仍不能及时上缴的;4.1.1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且未采取处理措施的;4.1.12在未获认可的关键场所从事与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相关的关键活动,在未获认可的业务范围(如大类或产品标准)中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在未按CNAS要求实施强制见证的类别中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在认证机构声称仅从事一般活动的场所从事关键活动等;4.1.13认证机构在认证的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策划、审核安排或审核实施过程、认证决定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偏差,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4.1.14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CNAS-RC02:2019第4页共6页2019年6月30日发布2019年06月30日实施4.1.15认证机构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问题,影响认证有效性的;4.1.16CNAS收到相关方对认证机构的投诉,经调查核实认证机构存在严重违反认可规范问题的;4.1.17认证机构发现本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但未做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的;4.1.18认证机构依据用于认可的标准(如: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或ISO15189《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等)提供认证服务的;4.1.19CNAS对认证机构实施确认审核的现场验证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获证组织原因造成中止现场验证工作的情况重复出现的;4.1.20在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过程中,原颁证机构不与接受机构配合、或无理由暂停或撤销转换客户认证的;4.1.21未履行认可合同的;4.1.22认证机构向CNAS提出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资格的申请;4.1.23其他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但尚未构成撤销认可的。4.2撤销认可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告。4.2.1认证机构的行政批准文件被撤销的;4.2.2在暂停认可资格期限内,未就存在暂停认可资格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或者仍继续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4.2.3发生本文件4.1.6条款中的问题,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4.2.4一个认可周期内,已被暂停过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再次发生需要被暂停的同类型问题;4.2.5严重违反认可合同的;4.2.6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或存在其它欺诈行为的;4.2.7故意向CNAS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4.2.8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或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活动的;4.2.9认证机构不接受CNAS专项监督评审、确认审核的;4.2.10认证机构未按本文件6.2条款要求颁发带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的。4.3缩小认证业务范围和关键场所4.3.1缩小认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缩小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4.3.1.1认可评审发现或投诉调查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认证技术能力不再满足某一专项认可制度或分项认可制度中的部分业务范围认可要求,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CNAS规定要求的;CNAS-RC02:2019第5页共6页2019年6月30日发布2019年06月30日实施4.3.1.2认证机构向CNAS提出不再保持某一专项认可制度或分项认可制度中的部分认证业务范围的申请。4.3.2缩小关键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缩小认证机构关键场所认可资格。4.3.2.1CNAS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某一关键场所不能满足CNAS规定要求的;4.3.2.2认证机构向CNAS提出不再保持其关键场所认可的申请。4.4注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注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并对社会公告。4.4.1认证机构的行政批准文件被注销的;4.4.2认证机构向CNAS提出不再保持其认可资格的申请。4.5告诫如果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发事件,未造成严重影响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则CNAS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予以告诫。4.6其它在CNAS启动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专项监督、确认审核、投诉调查等评审和(或)调查程序后,至作出认可决定前,CNAS不再受理认证机构提出的对相应认可资格的缩小、暂停和注销申请。5在认可资格处理后,对认证机构的要求5.1认可资格暂停后,认证机构应将暂停信息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在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不得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不得开展对客户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活动。5.2注销、撤销、缩小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被注销、撤销、缩小认证业务认可的范围内,应将注销、撤销、缩小信息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并在被注销、撤销、缩小认证业务认可的范围内,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认可资格的活动和使用CNAS标识,收回和销毁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等一切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文件,并在收到认可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认可证书和/或证书附件退回CNAS。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5.3对于因发生本文件4.3.1.1条款的情况被缩小认可范围,和(或)因本文件4.2.2、4.2.3、4.2.4、4.2.5、4.2.8、4.2.9、4.2.10条款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其被缩小和(或)撤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因认证机构发生本文件4.2.6、4.2.7条款的情况被撤销认可资格的,CNAS五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认可申请。5.4因发生本文件4.4.2条款的情况注销认可范围的认证机构,在其被注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一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CNAS-RC02:2019第6页共6页2019年6月30日发布2019年06月30日实施6暂停认可资格的恢复6.1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应最晚在暂停认可到期前20个工作日,向CNAS提出恢复认可资格的书面申请。CNAS在接到申请后,视情况经书面评审或现场验证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暂停原因且达到认可要求后,做出认可决定恢复其认可资格,通常情况下,CNAS不予提前恢复其认可资格。6.2针对暂停认可资格期间完成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如果认证机构拟将不带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转换为带有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在换发认证证书前需满足以下要求:1)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恢复后,对暂停认可期间获认证组织实施一次初次认证包括的文件评审,一阶段审核和二阶段审核;或再认证包括的必要的文件评审与一阶段审核,以及二阶段审核,且经评价符合认证标准或规范的全部要求;或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恢复后按计划通过了一次CNAS规定时间的评审(如例行监督评审或复评),而后认证机构可结合对暂停认可期间获认证组织的定期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评价其符合认证标准或规范的全部要求。7申诉认证机构对CNAS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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